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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结算起纠纷,诉至法院被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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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陈某与冯某因室内装修工程结算款意见不一,对簿公堂,不料作为被告人的冯某对原告提起反诉,昔日的合作伙伴因此反目.

    2004年12月15,陈某与冯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陈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冯某的店铺进行装修,工程款为原合同报价单上所载共人民币二十余万元.20052,陈某为冯某装修完毕,冯某向陈某支付了十八万多元,剩余两万多元未付.陈某向冯某提出支付请求,冯某认为陈某的结算有问题,陈某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行装修,不同意支付剩余的两万多元.陈某见交涉不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支付剩余的两万多元工程款及利息.

    冯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后,针对陈某的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陈某返还多支付的两万元及损失共五万余元.反诉人诉称在被反诉人(陈某)施工过程中,反诉人发现被反诉人不按报价单的约定施工,施工严重不符合要求,做做拆拆,进度缓慢,因而双方发生争议.由于被反诉人的原因,工程至2005225才勉强完工.期间,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提供了<新增项目报价单>,增加了三千多元,反诉人认为未经协商,因此拒绝签字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延误工期四十天,给反诉人造成房租和人员工资损失达三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反诉人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有的未按合同约定装修,有的数量不足,有的根本未施工,还有的竟用三无产品装修材料代替.经反诉人对被反诉人的工程报价单与实际施工相比较结算,工程实际造价仅约十六万元,比被反诉人提供的工程造价少四万余元.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不遵守合同约定,严重违约,又拒绝与反诉人验收结算,经反诉人单方验收结算,被反诉人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和应减去的工程款共为十八万余元,被反诉人还应向反诉人支付五万元.同时冯某向法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

案件经过开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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