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A公司欠增城B公司九万多元货款,A公司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自作聪明地将公司名称改头换面.被B公司告上法院后,却拒不签收开庭传票,B公司本欲作些让步,因A公司无人出庭,结果被广州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决支付货款及利息.
A公司是梁某创办的一家独资企业,主要进行电力设备贸易.A公司与B公司多年有贸易往,合作一直比较愉快.但近几年来,A公司业绩出现下滑现象.梁某不从公司内部管理方面找问题,反而处心积虑企图以逃避客户债务这种不当的手段来挽救公司.
B公司向A公司供应多台变压器,经过滚动结算,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05年4月,A公司仍欠B公司货款九万多元.经B公司多次催收,A公司就是拖着不给.无奈,B公司只得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偿还货款九万多元及利息.
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B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向A公司送达开庭通知书,A公司签收了,但后来仲裁庭向A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时,梁某却矢口否认这家公司的存在,称现在公司与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公司名称不同,拒不签收开庭传票.
广州仲裁委员会因无法送达,只得公告送达.两个月后,案件如期开庭.申请人B公司本来同意调解,仅要求A公司支付九万余元货款,愿意放弃要求A公司支付利息的申请,但因A公司没有派人出庭,无法进行调解.仲裁庭便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经过审核B公司提交的证据后,最终裁定A公司向B公司偿还九万余元货款,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向B公司支付利息.
法律界人士分析,因A公司是个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梁某,他要为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梁某将企业改头换面,梁某仍逃避不了向B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的义务,这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