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的方某被东莞某公司告上法院后,他竟天真地以为自己不出庭应诉,法院就会因被告不出席而无法作出判决,从而达到自己逃避债务的目的。不料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方某仍然逃脱不了法律责任。
方某前几年开了一间手机专卖店,并与东莞一家公司建立了贸易关系。开始,方某开的手机店还是红红火火,但后来由于管理失误,经营不善,方某便动起了歪点子。他将一些伪劣手机卖给东莞某公司。后来东莞某公司将手机销售出去后,因质量问题被消费者退货,造成巨大损失。东莞某公司遂与方某交涉,要求方某退货。方某自知理亏,不得不与东莞某公司进行结算。结算下来,方某需退还东莞某公司二十多万元,但方某还可从中抵扣几万元。方某称暂时没钱,便按东莞某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二十多万元的还款计划书,但没提抵扣货款的事。
后来东莞某公司拿着还款计划书多次向方某催要款项,方某均以种种借口不肯付款,东莞某公司无奈便将方某告上天河区人民法院。
从没打过官司的方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自知自己无理,官司若打起来必输无疑,便打起了怎么逃避还款责任的歪主意。他天真地以为如果自己把店铺搬走,法院找不到自己。而且自己不出庭,没有了被告,法院便无法作出判决,从而便可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他把店铺搬到别的地方去,消极对待诉讼。
法院按期开庭审理,被告方某缺席。庭审中,因为被告未出庭应诉,没有对原告出具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法庭便对原告出具的证据全部认可,并且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缺席判决方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莞某公司支付二十多万元货款并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下来后,因方某从原来的地址搬走了,法院无法直接送达,便公告送达。几个月后,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在东莞某公司的协助下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方某。法官向方某详细讲解了法律知识,告知方某不积极应诉的后果。方某此时方如梦初醒,后悔不迭。感叹由于自己不懂法,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但使自己丧失了在法庭上对原告进行抵扣几万元抗辩的权利,而且还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如今已经没有救济的机会了,真是偷鸡不着反蚀把米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