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已经缴纳部分购房款并入住,开发商以业主未缴清购房款不能向其出具发票为由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证.业主诉至海珠区法院,法院判决开发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90天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1年3月,周某与开发商广州市海珠区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周某购买某公司一商品房,周某依约先支付购房款十万元,第二期\第三期购房款分别于当年4月\10月支付.合同同时约定某公司应于房屋交付使用后90天内,协助周某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
之后,某公司将房屋按期交付周某使用.周某交了第二期房款后,未再向某公司支付余下房款,某公司以此为由一直不愿协助周某办理房产办证手续.入住多年却一直办不了房产证,周某与某公司协商多次未果,随即于2003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证并承担违约责任.
某公司辩称,因周某没有依合同约定向其交纳购房款,致使其不能向周某出具已经缴清购房款的发票,而房管部门一定要申请办证方提供购房发票才能办理房证,所以周某的商品房不具备办证的条件.周某欠交房款,已先行违约,其有权拒办周某的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中约定某公司应在商品房实际使用后90天内,协助周某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过房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而周某接收商品房使用至今已多年,某公司仍未为原告办妥商品房的房产证,也未证实其已尽办证义务.因此,某公司迟延为周某办理商品房的房产证已经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周某缴交购房款是否违约,则属另一法律关系,某公司可另行起诉追究其责任.遂判决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协助周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并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向周某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