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增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合伙企业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钟某与叶某\陈某签订虚假协议成立合伙企业,后因双方反目,钟某将叶某\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18万元,因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投资被法院驳回起诉.
原告钟某诉称,2000年底原告与两被告商定,共同出资购买一纸箱厂的全部产权并共同经营,原告出资18万余元,陈某出资3万余元.三方的投资款在2001年出资到位,并接收了纸箱厂的全部设备\汽车和厂房.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三方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后叶某将企业转让给他人,钟某对转让内容一无所知.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陈某根本不认识原告,更没有参与过他们之间的事.当时只是其儿子拿回一份合伙协议,要他签名.其儿子后来又拿回一份协议,说原来协议上写的40万元不够,要50万元以上才行,要他重新签名.于是他便又签了一份协议.
被告叶某辩称,<合伙经营协议>只是想办厂的意向,厂实际没有办起来.协议是为办工商登记而编造的虚假协议.其与原告签有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原告明知其并未出资,仅凭一份虚假协议要我给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承认第一份协议是虚假协议,认为第二份协议真实,并已实际出资18万元.但原告对其主张已经出资18万余元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并且提出放弃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叶某\陈某先后签订两份<合伙经营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主张其已出资18万余元,未能举证,不予采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放弃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遂判决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