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的李女士离婚时争着要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后因经济原因,无力继续抚养,便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进行了变更.
李女士与孙先生均是越秀区人,双方经自由恋爱, 于1996年步入婚姻的殿堂,1997年生育一对龙凤双胞胎.子女的出生不但没有给家庭带来幸福,反倒使双方的婚姻越走越远,最终走到了尽头.2000年8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那时孩子尚小,李女士对两个孩子均当成了心头肉,不忍分开其中任何一个.加之当时李女士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经济条件不错,完全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便要求两个子女均由她抚养,孙先生每个月向女方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后来公司不景气,李女士的薪水一降再降,并且还面临着下岗的危险.加上孩子越来越大,生活\教育\医疗等各种消费也与日俱增.面对这种朝不保夕的情景,李女士忧心忡忡,便与孙先生协商,希望男方抚养一个孩子.孙先生因为已经另行组建了家庭,认为李女士离婚时强烈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现在却反悔,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只愿稍增加抚养费.
李女士无奈,便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要求男方抚养一个孩子,并要求孙先生支付历年拖欠孩子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46000元,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原告李女士诉称,由于两个孩子需要请人照顾,而自己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再继续请人照顾,为使孩子能更好地成长,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男方抚养一个孩子,并且要求男方支付历年来拖欠的两个孩子的医疗费\生活费共计46000元.
被告孙先生辩称,对于李女士所述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当年离婚时我曾经要求一人抚养一个,是原告坚持不让,非要她一个人抚养两个孩子.为了解除婚姻关系,我就同意了原告的要求.现在原告又提出变更抚养权,如果原告李女士不需我支付46000元的前提下,同意变更儿子由我抚养.
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2005年3月1日起,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放弃被告拖欠两个孩子的医疗费\抚养费共460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