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刘某骑摩托车回家,因路灯掉落砸伤头后受伤住院,找到电力公司协商,因协商不成,刘某愤而将电力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一万余元,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2005年3月6日下午,刘某骑摩托车回家,路过一十字路口时,该路口一根电杆上的路灯突然掉落,正好砸在刘某的头上,刘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元.后来刘某经了解该路口的路灯是由电力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的.于是刘某找到电力公司,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损失.但电力公司称,路灯掉落是因他人在电杆上挂广告横幅造成的,应由挂广告横幅的单位承担责任.
原告刘某诉称,电力公司作为该路口路灯的管理维护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路灯负有管理和保障安全使用的责任.由于电力公司没有尽到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责任,应当对刘某被路灯砸伤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受伤后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损失一万余元,应当由被告承担.
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刘某路过十字路口被砸,其本身是没有过错的.路灯掉落砸伤刘某是属于我国民法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为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刘某受到了损害就可以请求电力公司赔偿.而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应由电力公司承担,如果电力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他人挂广告横幅与路灯掉落有因果关系,该公司没有及时清除亦证明其疏于管理.所以,电力公司以他人在电杆上挂广告横幅,应由挂广告横幅的单位承担责任为由而推卸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电力公司应当赔偿刘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