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6日,当事人张某来到广州某公证处,找到公证处主任,请公证处支付购房提存款,并向公证处主任连连致谢,说多亏主任为他办理的房屋买卖协议公证附加了提存公证,使他的房屋顺利出售,且避免了一场不必要的纷争.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04年2月,张某将A处住房出售给刘某.当时,张某与刘某口头约定: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20万元,刘某先付16万元,等张某办好产权转移手续后再交清欠款.双方为此还签了一份书面协议.由于买卖双方都不太懂法,协议内容漏洞百出,一些必备条款也欠缺,纠纷隐患颇多.张某为了少交房产交易费用和契税,在刘某口头承诺愿交20万元买房的前提下,在书面协议中将房屋实际成立价降为17万元.一星期后,张某将办好过户手续的房屋产权证交给刘某时,刘某便以其妻不同意买房为由,要求张某要么归还16万元首付款,要么就按协议中约定的17万元价格成交,于是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并诉诸法院,案件至今尚未了结.
相反张某2005年7月初,在出售B处住房给王某时,找到公证处,请求公证处提供法律帮助.公证处主任对其房屋买卖协议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帮助其完善协议后,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同时为了彻底消除双方对旧房交易的顾虑(卖方怕交了房产证拿不到足额房款,买方怕交清了钱拿不到房产证),公证处主任建议双方将购房款交由公证处提存,双方约定付清房款的条件,待条件成熟,由公证处将房款交给卖主.买卖双方愉快地接受了公证处主任的建议,附加办理了提存公证.结果,该笔旧房交易顺利成交,没有丝毫纷争,买卖双方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