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营业款被抢后,却将损失转嫁给店里的两员工,两员工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发还被扣的工资,法院依法为两名员工讨回了公道.
李某开了个小酒店,雇请了两名女子,李某和两名女子吃住都在店里.3月20日晚上,两名蒙面歹待持刀潜入酒店,将来不及反抗的两名打工女子捆绑,尔后撬开李某的收银台,搜得营业款3000余元后逃之夭夭.
由于案子未破,李某就以两人当时在场未尽到保护店里财产责任为由,扣发两人两个月的工资3000元.而两人则认为,歹徒是趁她们睡觉之机将她们捆绑起来,在无法反抗的情况下,抢走老板的营业款,老板不应扣发她们的工资.协商无果后,两人只好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机构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了裁决:李某自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两人被扣的工资3000元.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的营业款被犯罪嫌疑人抢劫属刑事犯罪案件,不属于两被告的原因所致.因此,原告以此为由扣发两被告的工资,于理于法无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的营业款被抢,本应由罪犯偿还.然而,在此案未侦破的情况下,李某却把经济损失转嫁到两女子的身上,以扣除两人工资抵偿其经济损失是错误的.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该规定,李某的经济损失不是因两女子本人的原因所致,而是在两女子被犯罪嫌疑人捆绑失去人身自由,处在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被犯罪嫌疑人抢劫而造成的.因此,这个责任不应由两女子来承担,而应由犯罪嫌疑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