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丈夫遗弃家庭成员而引起的离婚案件.
钟某(女)与齐某于2001年结婚,翌年生下一女儿.而齐某自女儿出生后,就到深圳打工,4年来,齐某对钟某母女不闻不问,钟某向齐某催要生活费用,钟某却从未给家里寄过一分钱,造成钟母女生活极度困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钟某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以解除这桩痛苦的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齐某在女儿出生后外出打工,4年未向家中寄过一分钱,未尽对妻女的抚养义务,该行为已构成对家庭成员的遗弃,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钟某与齐某离婚,婚生女孩由钟某抚养,齐某每月承担女儿的抚养费400元.
该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因为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新<婚姻法>将"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也即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只要当事人具备这些条件,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本案中,齐某在女儿出生后外出打工,4年未向家中寄过一分钱,未尽对妻女的抚养义务,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夫妻有相互抚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等法院义务,该行为已构成对家庭成员的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