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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物虽公证,不尽义务可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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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接受赠与前承诺履行义务,接受赠与后却不履行义务,合同虽经过公证,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一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判决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受赠人归还赠与人的财物。

    戒年近七十高龄的钟老太太有意与侄女长期生活.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由侄女长期照顾钟老太太的生活直至终年,钟老太太则把价值一万余元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赠给侄女,双方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岂料,钟老太太把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交给侄女后不久,侄女对钟老太太的态度就一反常态.钟老太太见情况不好,就要求侄女归还所赠物品,侄女则以钻戒和项链已交付给她并经过了公证,已是自己的财产为由拒不归还.钟老太太无奈,只好委托律师把侄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侄女归还所赠物品。

    原告钟老太太诉称,被告接受赠与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撤销对被告的赠与,请求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所赠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被告辩称,东西已经赠与,所有权已转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

   法律界人士分析,本案所涉的赠与实际上是一个附加义务或者说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当然,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尽管钟老太太与侄女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但因侄女不履行义务,钟老太太有权撤销赠与,索回属于自己的物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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