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好心将房屋暂时给予他人住,孰料却是引狼入室,遭受抢劫后,李某报案,歹徒被抓获并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李某是广州人,他拥有两套房子。陈某与刘某、郭某系外地来广州务工人员。三人因为在原来的工厂辞了工,找不着工作,已在街头流浪了几天。一次偶然的机会,三人遇上李某,李某听了三人的遭遇后甚为同情。想到自己有一间房,承租人刚搬走现在空着,便叫三人暂时住上几天。
谁知三人住下后,看到李某是个有钱人家,便动起了歪脑子,预谋抢劫李某,以发一笔小财。
第二天下午6时许,李某下班回家后,陈某、刘某即以李某昨晚非礼郭某为由,共同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李某写下企图强奸及欠下郭丽等人精神损失费、差旅费等内容合计款15000元的多张字条,当即抢去被害人李某身上的现金2500元及1台手机、衣服等物,并拔掉屋内电话线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封口后逃离分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分别于2005年9月18日、19日在三被告人原籍抓获被告人陈某、刘某、郭某归案,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共同构成抢劫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三、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上诉称其在案中并不起主导作用,原判没分主次,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查证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刘某提出其在案中并不起主导作用,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同案陈某和郭某的供述、证人丁某和刘某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刘某与同案人共同以胁迫、殴打、捆绑等手段劫取被害人李某财物,其所起作用重要,并非从犯。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因此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入户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刘某所提出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唯对上诉人刘某的羁押日期表述有误,即上诉人刘某的羁押日应为2005年9月18日,予以纠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三人不但未发财,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后悔不迭。事后李某想起这事都后怕,说日后做好事要看清对方是什么样的人,再不能引狼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