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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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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在一个山曲水弯、地处偏僻的村庄外,几棵苍老的榄树的后面,有两排简易厂房,凭直觉,这是一家工厂。走到近处,可以看清这是一家制衣厂,机器正在轰鸣,工人们忙碌的身影显示着这家企业的兴旺。

一辆警车悄然沿着刚修建好的水泥村道,驶到厂门口,一个身着保安制服的门卫企图不让警察进去,在警察出示证件后,门卫才极不情愿地将厂门打开。

企业老板钟某一看来了几个公安局的人,以为又是消防检查,连忙从办公室里迎了出来。

一名警察向钟某出示工作证后,又出示了拘留证和搜查证严肃道:“根据其它企业关于你厂侵犯他们的商标专用权的报案和我们的初步查证,你已经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现依法对你刑事拘留,并依法对你厂的产品进行查扣。”钟某一听,脑袋“嗡”地一声响开来了,他知道这下情况不太妙了,担心的事情果然发生了。

警察将他带上警车,然后依法对企业的库存产品及一些半成品进行了查扣。

隐藏在这个小村庄边的A企业是由钟某投资生产牛仔裤的个体工商企业,原来开办时是一个只有几十个工人的作坊式小厂。但至今才短短半年时间,这个小厂就发展到现在一百多人员工,这并非钟某经营有方,其中的奥妙只有钟某自己心里清楚。

A企业起步时由于投资少,规模小,生产出来的产品名不见经传,销量小,难以打开市场,步履维艰。企业老板钟某苦苦支撑也难以为继,但既然已经投资下去,钟某不想让厂子就这样倒闭,他常常冥思苦想如何使企业起死回生。

偶然有一次,钟某和太太逛服装商场时,看到一个品牌的牛仔裤标价虽然很高,但购者如云,钟某一见此情此景,顿时灵机一动,计上心来,他买了一条该品牌的牛仔裤回去。钟某的想法是仿冒该品牌的牛仔裤,借助该品牌的名气来销售自己的牛仔裤,这样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将市场打开。

说干就干,钟某首先在一家地下印刷厂印制了不少该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然后开足马力进行生产,生产出来的牛仔裤均贴上该品牌商标,并以较低的价格批发销售。

果然,贴上该品牌的牛仔裤,销量大增,钟某喜不自禁。但钟某也知道这样做可能是违法的,不能太张扬,所以他把厂迁到这个偏僻的地方来,而且他生产假冒的产品尽量销往远一些的地方。

虽然工厂的效益上去了,但钟某始终还是忐忑不安,生怕哪一天就会出事,没料到现在果然东窗事发了。

被侵权的B企业是邻市一家生产牛仔裤的著名企业,为打造该品牌花了不少财力和时间,才得以有如今的知名度。企业发现近段时间部分地区产品销售量下降,而且还接到过投诉,反映产品质量不好。经过调查,发现了有人假冒注册商标进行生产,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展开了侦查,并派出侦查人员以应聘做工为名进入A企业,发现A企业确实在大量生产假冒B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公安机关获取了初步证据后,果断地对A企业老板钟某实施了刑事拘留,钟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了自己生产的牛仔裤数量和销往的地区。经过物价部门的估价,仅查扣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货物价值就达三十多万元。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公安机关依法对钟某实施了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钟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钟某作为A企业的老板,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商标,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受法律制裁,鉴于钟某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判处。人民法院遂判决钟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以巨额罚金。

钟某身陷囹圄,企业也倒闭了。真所谓: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罗学源律师点评: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既是一种知识凝结成的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经商标专用权人同意,可以向他人进行商标许可或转让。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本案中,钟某就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侵犯他人商标权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他人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其实想借他人之力来发展自己,可以采取许可使用或者转让的方式获得商标使用权,千万不可去侵权,否则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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