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
晚自习下课的铃声一响,朝气蓬勃的学生们蜂拥而出,下了楼梯后又各自散开,朝各自的宿舍走去。
阿宝与几个同学把课本一甩,欢呼着跑下楼去,来到学校的草坪上。阿宝是一个比较活跃的学生,他很喜欢跳舞,尤其喜欢跳街舞。每天晚自习后,他都要约上几个同学到草坪上去练习一番,直到大汗淋漓才收工。
阿宝活动了一下手脚后,即兴来了一个舞蹈造型,赢得了同学们的满堂喝彩。简单的一个动作便获得了赞赏,阿宝更加来劲了。他笑着大声对同学们说:“这么简单的不算,我给你们来一个高难度的动作,大家看清楚了,学着点!”
说完,他把两腿叉开,一只手撑在地上,然后两腿朝右来个弧形转动,几个学生两手已经做好了鼓掌的准备,但还未等同学们喝彩的声音发出,只听“嘭”地一声,阿宝摔倒在地。
同学们连忙跑上去,把阿宝扶了起来。一个同学拉了一下他的右胳膊,阿宝疼得大叫一声。原来阿宝是因为右胳膊力气不够,身体不平衡摔倒在地上,把右胳膊折了。
一个同学赶紧跑到学校值班室,向值班人员报告了此事。值班人员联系了学校领导与班主任老师。不一会儿,学校一位副校长与班主任老师火速赶到现场。此时阿宝已经是疼得头上直冒汗,大家把阿宝扶到校医室简单进行了一下处理,随后学校派车将阿宝送到医院治疗,班主任与几位同学一同前往。
经医院诊断,阿宝是右手骨折,皮下软组织挫伤,手腕脱臼,伤情虽不算是特别严重,但已疼得阿宝呲牙裂嘴,脸色发青。医院采取医疗措施为阿宝进行了治疗,并告诉班主任老师阿宝需要住院治疗。阿宝的父亲闻讯后也紧急赶到了,此时已经是午夜一点多钟了。
阿宝乐极生悲,本想在同学们面前展现一下自己跳街舞的优美身姿,却落得个胳膊受伤,不禁懊悔不已。阿宝在医院住院治疗了十多天,花了医疗费用一万余元,学校为其支付了一部分。
阿宝住院期间,学校领导和老师及同学们均多次去探望他,班主任老师叮嘱他好好养伤,不要有思想负担,耽误的学习出院后只要努力,可以补上。
阿宝出院后,阿宝父亲向学校提出,要求学校赔偿阿宝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被学校一口回绝。学校认为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不应当再为阿宝的损失承担责任。经过多次协商,阿宝父亲认为学校有责任,学校认为自己已经尽了义务,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阿宝父亲见这状况,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学校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剩余的医疗费及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一万余元。
法庭上,阿宝父亲认为,学校是寄宿制的学校,家长将孩子交付给了学校,学校就负有监护的义务,学校应当对孩子的安全承担责任。
学校认为,阿宝父母才是监护人,学校并非阿宝的监护人。阿宝已经年满十七岁,智力水平已经接近成年人,完全知道跳街舞是一项危险性的运动。而且阿宝跳街舞并非是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课或者活动中进行的,而是在学校晚自习后,阿宝自己擅自实施的行为。学校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晚自习后,学生应当回宿舍就寝,不得进行其他活动,阿宝无视学校的规章制度,是一种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因此,造成阿宝受伤完全是他自己的过错,学校并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阿宝作为一个十七岁的人,其智力发育均正常,是能够预知其跳街舞的行为的危险性的。其在学校晚自习后,未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就寝,而私自瞒着学校跳街舞,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学校作为全寄宿制学校,疏于管理,在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也具有过错,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人民法院遂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判决学校赔偿阿宝两千余元。
拿到赔偿款后,爱好跳舞的阿宝转学了,他说要去一所舞蹈学校在正规教师的培训下学跳舞,再也不私自跳舞了。
罗学源律师点评:
街舞是一种动作比较剧烈的、危险性较大的活动,一般均需要有专业人员在场陪同练习。阿宝已经年满十七周岁,依其年龄及智力状况能够知悉跳街舞对人身可能造成伤害,对于跳街舞的危险后果可以预见并避免。而阿宝在可以预见和避免危险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尝试街舞动作造成自身伤害,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阿宝父亲并没有委托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他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就读,学校就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是错误的理解,学校只是承担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全寄宿学校对未成年人亦负有管理义务,其未对晚自习后自行学习街舞的学生及时发现并制止,故学校对的人身损害中亦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具有一定的过错。
由于本人的重大过错导致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阿宝受伤是由于自己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可以免除对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活泼好动是年轻人的天性,青少年爱好运动不是错,但运动时要选择好场所,并准备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防护工作。如果在校学生擅自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去做危险性大的运动,到时受伤的是自己,并且买单的也可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