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看守所里,警察对一个理着小平头,年约30岁左右的青年人宣读了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对他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他接过决定书后激动地喃喃自语:“我终于自由了,我终于自由了……”随后民警为他办理了释放手续。他提着行李,从增城市看守所大步跨出,还不时对着看守所一步三回头。他心中犹如打翻了五味瓶一般,百感交集,几个月前的事情仍然历历在目,此时一起涌上心头。
他叫龙某,是湖南人,在新塘以摩托车搭客为生。2004年6月7日晚,他在新塘一候客点搭载一名客人后和一老乡李某在另一候客点闲聊。李某掏出一部手机向龙某炫耀说:“你知道我这手机才花多少钱买来的吗?告诉你,才420元,价格便宜功能又齐全!”龙某好奇地从李某手中拿过手机在手中把玩。这时,一辆警车闪烁着红灯急速驶来。龙某和李某均是驾驶无牌摩托车进行非法营运,平时就怕车子被警察扣押,那可是自己的饭碗呀!此时,两人一见警车驶来就像老鼠见了猫一样,龙某也顾不得再看手机了,赶快把手机往摩托车保险杠里一塞,发动摩托车就跑。
警车朝着龙某逃跑的方向追去。原来当晚九点,受害人钟某下班时在路边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抢劫,被抢走80元钱和一部手机。钟某被抢后立即报案,派出所派出警察和他一起在事发地附近进行搜寻抢劫疑犯。当行至龙某候客点时,钟某恰好看到龙某在看手机,手机屏幕的光在夜晚显得格外醒目。钟某当即对警察说:“这个人就是抢我手机的人,那部手机就是我的手机。”钟某刚说完,却发现龙某正想逃窜。警察当即开车追赶,很快便把龙某堵在路边,警察和钟某下车一拥而上,把龙某擒获。
随后,派出所对龙某进行了预审,虽然龙某百般解释,不予承认,但人赃俱在,龙某是百口难辩。此案经侦查至此,从人证物证来看几乎是一桩滴水不漏的铁案。龙某心里非常清楚自己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但现在谁能为自己洗刷冤情呢?他左思右想,觉得只有律师能使此案柳暗花明,于是他聘请了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经过调查,得知龙某在看手机被抓获前,有个刘某也是摩托车搭客的,与李某三人一起候客,刘某也看过李某的手机。李某承认那部手机是他从一个老乡手中买来的。律师随即向公安部门发出律师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对将手机给龙某看的李某和刘某进行调查取证。遗憾的是,公安机关未采纳律师的建议,仍以龙某涉嫌抢劫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律师经过多方走访,掌握了事发当晚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对此案已经胸有成竹。随后律师向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律师紧急建议书,建议公诉机关指示公安机关立即传唤刘某查明情况,以证实龙某不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对于律师的建议非常重视,经过认真审查,发现此案确实存在诸多疑点,遂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却认为此案人证物证俱在,是铁案一桩,于是在补充了一些材料后,重新移送检察院。检察官本着不枉不纵的高度负责的精神,不辞劳苦,认真对此案进行审查。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向刘某和李某调查取证,最后认为认定龙某犯有抢劫罪的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高墙内,龙某在看守所被关押了几个月,苦苦等待着问题的解决。他心里认为自己当了冤大头,这下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但他期待着有朝一日能够守得云开雾散;高墙外,律师在几个月中为解决他的问题四处奔波,现在终于为他洗清了冤屈。龙某在律师的办公室里,拉着律师的手说:“律师呀,我非常感谢您的仗义直言。若不是你,这个抢劫的罪名就要陪伴我一生了。”律师感慨地说:“你不要感谢我,你首先要感谢检察官充分履行监督的权力,为你洗刷了冤情,否则在你身上就要演出一场现代版的《窦娥冤》了。”
罗学源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时往往对受害人采用暴力手段,不但造成受害人财产受损,甚至还使受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侵犯。在当前治安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此罪的案发率极高,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胁,很多人都遭遇过此类事件。广大群众对于抢劫犯罪是深恶痛绝的,人们都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这类犯罪,给人们创造一个安宁平和的生活环境。但对于一个把民主、自由看得很重要的现代文明社会来说,如果一个无辜的人平白无故地遭受牢狱之灾和背负一个抢劫的罪名,那将是个人一生也洗不掉的污点。本案中的龙某就是这样。他因为自己从事非法营运怕撞见警察,结果阴差阳错被警察误认为是另一桩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成了别人的替罪羊,真的是发人深省,促人深思!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受害人的指认、有缴获的赃物、又抓住了龙某,此案似乎没有任何争议就可以定性。虽然龙某不予承认,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安机关正是基于此认定龙某是有罪的。
在移送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并没有囿于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而是在律师的建议下,坚决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积极对此案展开一系列调查取证,结果从中发现了诸多疑点,有疑点就要查清,于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先入为主,觉得仅凭现有证据就可以定罪了,于是第二次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仍然没有盲从,而是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最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无疑是非常正确的。我国实行的是“疑罪从无”的法律制度,这也体现了一个民主、法制社会的进步。不能让一个真正的罪犯逃脱制裁,也不能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追究,这是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从本案及最近报纸连篇累牍报道的“佘祥林冤案”中均可以看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建设一个法制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是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