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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下来”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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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原告无辜地被路灯砸伤,本身没有过错。而该路灯是属于电力公司管理和维护,电力公司理所当然要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阿昌的代理律师发表着代理意见,坐在原告席上的阿昌没有说话,他想起那晚被砸的情景还有些后怕。

“对路灯砸伤原告,我们深表同情,但该路灯是由于广告公司悬挂广告横幅而导致的。所以应当由广告公司予赔偿,而不应由我公司赔偿。”电力公司的代理人轻描淡写地说。

阿昌在一家贸易公司做销售工作,因为工作积极,业绩不断攀升,公司领导非常肯定他的工作。那天晚上公司的销售经理约了他来到一家高档酒店吃饭。席上,经理不断鼓励他,频频向他敬酒,阿昌有些受宠若惊。

吃完饭后,经理要送阿昌回去,阿昌不想麻烦经理,坐了一段路便下了车自己走路回家。

人逢喜事精神爽,但喝过量了酒的阿昌过于亢奋,脚步有些踉跄。在灯火万家的街道上哼着小曲,有些醉眼朦胧地边走边欣赏着城市夜景。

一阵凉风吹来,阿昌肚里一阵翻滚,他感觉要呕吐了。于是他赶紧一阵小跑,扶着一根电线杆,就在那电线杆上哇哇大吐。

阿昌嘴上的污物还未擦完,他正想站起身来掏纸巾。意外的事情忽然发生了,电线杆上一盏路灯朝着阿昌的头直坠落了下来,不偏不倚刚好砸在阿昌的头部。阿昌的头顿时血流如注,他大叫了一声“哎哟”,赶紧用手捂着头部,向路人求救。

立刻很多人过来围观,有好心的路人用手机拨打了120。此时阿昌已经明显有些撑不住了,他感到头又痛又晕,120救护人员赶紧将阿昌送往医院。

这真是祸从天降!阿昌躺在医院里,想想自己这样莫名其妙地被路灯砸伤,懊恼不已。但他觉得自己不能这样平白无辜的受伤,他决定出院后维护自己的权益。

阿昌在医院住了两个多月院,不但身体饱受折磨,工作也受到了影响,受伤前谈好的一单业务也可能要泡汤了,公司领导为这件事埋怨阿昌,还扣了他这两个多月的奖金。

阿昌这次住院总共花了医疗费三万多元,医生还嘱咐他出院后要休息两个月。无奈,阿昌只得向公司请病假休息,鉴于他出色的工作业绩,公司准许了他的要求。

阿昌了解到该路口的路灯是由电力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的。于是阿昌找到电力公司,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损失。电力公司的经理辩称,该路口的路灯掉落是因为广告公司在电杆上挂了一条广告横幅,广告横幅经常被风一吹就撞击路灯,时间久了造成路灯的螺丝松动掉落下来砸伤了阿昌,因此应当由挂广告横幅的广告公司承担责任,阿昌应当找到挂广告的公司要求赔偿。

阿昌认为电力公司工作失职造成路灯掉落砸伤了人,应当勇于承担责任,而不是推诿责任。

后来,阿昌又去找了电力公司经理几次,电力公司的经理干脆避而不见。见协商不成,阿昌愤而将电力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四万余元,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电力公司作为该路口路灯的管理维护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路灯负有管理和保障安全使用的责任。由于电力公司没有尽到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责任,应当对阿昌被路灯砸伤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其辩称广告公司悬挂广告横幅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该由广告公司赔偿没有证据支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告阿昌受伤后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损失共四万余元,应当由被告电力公司承担。

阿昌得到了赔偿,又投入了工作中。但阿昌已经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了,每次走路经过一些高大的建筑物旁边时,他都下意识地抬头仰望一番,生怕还有物体从天而降。

罗学源律师点评:

现代社会,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但事故发生后,法律对于由何方承担举证责任、是否需要证明自己有过错等等问题上却因侵权类型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侵权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是指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权利,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要证明他人有过错,他人才承担责任;特殊侵权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伤害的事实,侵权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就得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也和一般侵权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这条规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证明侵权事实是否发生由被告负责举证。

本案中,阿昌路过十字路口被砸,其本身是没有过错的。路灯掉落砸伤阿昌是属于我国民法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为特殊侵权损害,适用严格过错责任的原则。阿昌只需证明路灯掉落使自己受到伤害的事实,而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应由电力公司承担,如果电力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他人挂广告横幅与路灯掉落有因果关系,该公司没有及时清除亦证明其疏于管理。所以,电力公司以他人在电杆上挂广告横幅,应由挂广告横幅的单位承担责任为由而推卸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电力公司应当赔偿阿昌的损失。

作为悬挂物品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应认真做好管理维护,既保护了他人,同时也是在保护自己。也就不会从天上掉下“官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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