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的冬季没有雪。这是一个冷风冷雨的日子。
某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原被告席上,双方代理人已经就坐。
书记员对双方的身份核实完毕后,法官宣布开庭。
“……下面由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进行陈述。”法官完成庭前准备程序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认为,被告为达到提高自己产品销售量的目的,捏造损害原告声誉的虚假消息并广为散布,这是一种商业诽谤行为,被告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原告的产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使原告花了十多年时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损害,实在是令人痛心!于理于法,被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原告席上,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是一位中年律师,语调颇有节奏感,句句均紧扣主题,让人感觉得到他话语中的沉重。
“被告并没有对原告进行商业诽谤,这纯粹是一种误解,而且被告也没有对原告的产品指名道姓。因此,被告认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被告B公司的代理人是该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虽然他做了辩解,但显然让人感到有些底气不足。
A公司是一家生产空调的企业,公司实施了近十年的名牌战略,经历了市场开发、培育的历程,为企业打造了一个在数省范围内有相当影响力的知名品牌。A公司不但注重产品质量,而且非常重视售后服务,因此在市场上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同,赢得了极好的口碑。B公司也是一家生产空调的企业,但由于空调项目上的时间比较晚,而市场竞争又比较激烈,B公司在空调市场搏弈中屡屡受挫。
正当一年一度的空调销售旺季来临之时,令A公司困惑的现象发生了。
一段时间里,有关反映A公司产品的种种问题的消费者投诉、来信,通过不同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开来,主要称A公司生产的空调噪声大,耗电量大,产品售后服务差。与此同时,大力宣扬B公司的产品如何优良的报道不断见于诸报端,出现在荧屏和电波中。结果,在消费者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给A公司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使A公司的空调销售量直线下降,而B公司的空调销售量却慢慢地在上升,B公司领导层窃喜不已。
A公司管理层面对这种趋势积极应对。首先查找自身的原因,从产品质量入手,经过多方面的调查,方知导致公司产品销售量下降的真正原因并非自身造成的,而是B公司的虚假宣传所造成的。A公司管理层召开紧急会议商讨措施。有的建议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打一场广告宣传战,夺回失地;有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投诉;有的则建议直接采取法律行动。最终,公司领导层形成一致意见,认为通过法律途径向B公司讨回公道为上上策。
A公司随即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经查,B公司在宣传中所使用的消费者姓名均为捏造,既无其人,也无其事。搜集到足够证据后,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二百多万元。
由于两家企业均是本地比较知名的企业,法院对这起比较罕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很重视,庭审调查就进行了三次。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依职权所进行的调查,法庭终于查明了主要事实,认定B公司在宣传资料中使用的消费者的名字和事实均为该公司市场部的工作人员捏造并散布。
在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B公司自知理亏,但把责任全部推到市场部,立即辞退了市场部的负责人,对市场部进行重组。而且,在法院还没有判决之前,主动在媒体上做了澄清,并公开道歉。希望A公司在赔偿额上做些让步。
A公司见B公司主动认错、态度诚恳,也做了让步,在法庭的主持下,接受了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的调解。
一场硝烟的战争终于结束了。后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合作协议,B公司做为A公司的联营企业,也生产A公司的品牌空调,冤家变成了亲家。
罗学源律师点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鼓励企业之间进行正当的竞争,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国家也反对企业之间进行无序的、不正当的竞争。1993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列举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诽谤是其中一种,商业诽谤行为通过捏造、散布有损竞争对手的言论,严重地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条规定是一条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案中,B公司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对A公司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就是一种商业诽谤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显然对A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赔偿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B公司由于商业诽谤非法行为,已经使A公司的企业信誉受到重大损害,使企业的产品销售量下降,B公司应当对A公司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进行商业诽谤的行为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暗流涌动,迫切需要法律不断完善来加以规范。商业竞争要走正当途径,任何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都是一条死胡同,损人也害己,为法律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