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谢谢上级机关给我洗清了冤情,还我清白……”在粤北山区某县公安局里,小林接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递给他的八百多元赔偿款后,紧紧地握住工作人员的手,显得特别激动,说到后来已经是潸然泪下了。
回想起在拘留所里度过的十五天时间里,对于初中毕业出来打工才两年尚不谙世事,一贯遵纪守法且很重视名誉的小林来讲,每天犹如一群蚂蚁在噬啮着自己的脊梁一般难受。他不断地拷问着自己,到底自己有没有做错。被抓时候的情形仍然历历在目,此时又浮上心头。
小林生在江西一个偏僻的小山村,初中毕业后,因为家里贫穷,他没有继续上学,而是随着南下打工的大军来到粤北一个县里,在一家制衣厂里打工。
在厂里,小林积极肯干,吃苦耐劳。他年纪虽小,但和同事们的关系处理得很好,深得大家的喜爱。仅仅有一次,他和睡在上铺的阿昌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起了点小冲突,那也是因为小林那天心情不好,才和阿昌顶嘴的。如果在平时,他绝不会和人吵架的。
岂料就是这一次小小的纠纷,给小林埋下了祸根。阿昌是个鼠肚鸡肠的人,眼睛里容不得一粒沙子,平时和很多同事都不和。自从和小林吵了那次架后,他就对小林常常怒目而视,而小林几天过去后,早已不把这事放在心上了,见了阿昌仍和他打招呼。
又过了一个月,阿昌因人缘不好,被同事打了小报告,被老板辞退了。阿昌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是小林在陷害他,对小林更加是怀恨在心。他决定在走之前给小林一点颜色看看。
那天中午刚下班,大家纷纷拥到食堂吃午饭。小林坐在座位上刚吃完饭,这时阿昌走进来,一反常态地拍拍小林的肩膀说:“小林,我就要走了,平时咱们有些过节,趁这个机会咱们到宿舍里好好聊聊吧!”小林听了便跟随阿昌来到二楼宿舍。
一会儿,小林脚上滴着鲜血跑下楼来,大喊“救命”,吃饭的工人们只见小林跑下楼来,阿昌手里握着一把匕首在后面。大家赶紧一拥而上,将阿昌手上的刀夺下,一边打110报警,一边把小林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小林的伤经鉴定构成了轻微伤,派出所对双方作了笔录。小林陈述是阿昌从身上夺出刀不问青红皂白就朝他刺,小林抬脚抵挡,并夺过刀也朝阿昌的手刺了一下,然后扔下刀跑下楼来。阿昌却一口咬定是小林先动手打他,并从宿舍里拿出刀来刺他,他便夺过刀来刺小林。派出所以双方斗殴为由对双方均实施了拘留。
小林被拘留后不服,便叫家人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着阿昌的刀是他自己带去的还是宿舍里的,事情的起因等方面积极展开调查。经过对厂里工友的调查,以及会见正被拘留的小林本人,律师基本掌握了事实的真相。
经过调查,同室的工友一致证明宿舍里根本没有刀。厂里的舆论是一边倒,均反映阿昌这个人平时就心胸狭窄,是阿昌叫小林上二楼宿舍去的,然后就发生了两人受伤的事。
根据调查得到的证人所述情况,律师为小林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申请,请求公安机关对阿昌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予以立案。上级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复议,认为公安机关对小林实施行政拘留证据不足,最终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此时小林拘留的期限也已满了。
小林在拘留所里认真地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知道了行政拘留如果有错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从拘留所出来后,小林请律师拟好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公安机关经过对该案的全面调查,对阿昌涉嫌故意伤害予以刑事拘留。并对小林的行政拘留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对小林的行政拘留是一起错误的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高度负责态度,对小林给予了行政赔偿。
天空的阴霾终于散尽,小林重新昂起胸膛做人。他觉得在外打工没有文化不行,立志要攒足一笔钱后重新回到学校去学习。
今年在国家法制领域里,让全国震惊的大事莫过于佘祥林被指控杀妻,坐牢十多年后又被发现是冤案这件事了。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佘祥林被释放了,并且最终获得了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该法至今已实施了十年,对于促进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与司法行为,保护公民与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国家赔偿包括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时的依据。像本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人的报案后,及时出警,将小林予以拘留,这是公安机关实施自己的职权。小林申请行政复议后,上级机关对该行政决定予以了撤销,据此可知该行政决定是错误的。因此小林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申请国家赔偿也有两年的时效问题,如果不及时申请,当事人就将丧失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罗学源律师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