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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抵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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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庄严的法庭上。庭审正在进行,原被告方进行法庭质证。

   “这30份送货单均系我公司向被告方送货的凭证。‘收货人’栏均系第二、第三被告张小明、王朋签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拿着30份送货单的原件提交给法官。

“这30份中的10份送货单上‘收货人’栏的‘张小明’、‘王朋’、不是第二、第三被告所签,另外20张送货单‘收货人’栏为‘张少明’、‘王正朋’、‘明’、的及其他送货单‘收货人’栏无法辨认,根本无法确认为何人所签。因此,这30份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经过质证后发表了质证意见。

-----2002年,均位于新塘永和开发区的A公司和B公司双方经协商签订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生产的“真”牌牛仔裤供应包装袋。由于一直以来双方的合作关系均良好,因此每次交货A公司都没有要求对方在送货单上盖章,仅由对方收货人员潦潦草草地签一个名。20042月以来,B公司以A公司供应的包装袋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拒付余下的货款二十万元。A公司经多次催收,B公司均置之不理,A公司的法律顾问向B公司发出催收函,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并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B公司仍不回应。A公司无奈,只得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张小明为第二被告,王朋为第三被告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支付货款二十万元及承担货款利息,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们要求对送货单上系‘张小明’、‘王朋’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以确认该签名是第二、第三被告的签名。”A公司委托代理人因对方不承认有些气愤,把声音提高了一个八度。

-----在法庭开庭审查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时,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非常细心,经过仔细比较,他发现对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委托人的签名“张小明”、“王朋”和送货单上的签名非常相似。他似乎发现了新大陆,现在法庭质证时,眼看自己这一方就要处于不利地位,他赶紧使出这一杀手锏。

      “被告方,原告申请对送货单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你有什么意见?”法官问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可以,我们同意进行笔迹鉴定。”B公司委托代理人犹豫了片刻,答应了。

      -----B公司是一个由张小明、王朋合伙开办的服装企业。这家公司在前几年经营尚可,但近几年由于管理不善,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两人对公司的债务便耍起赖来。对于供货商的送货单均是龙飞凤舞地签一个不知所云的名,以钻法律的空子来挽回公司经营的损失。供货商来讨债时,B公司还理直气壮地不承认,找出种种借口不还债款。有些上当的企业明知对方耍赖,也拿他们无可奈何,只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咽,谁叫自己如此轻易地相信对方呢!

法庭在征询原、被告方的意见后,委托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A公司提供的“张小明”、“王朋”签收的10份送货单进行笔迹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该名是第二、第三被告张小明、王朋所签。

“被告方,你们对鉴定有什么意见?”在第二次开庭时,法庭问B公司委托代理人。

“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是否具有司法鉴定的资质,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还需要法庭查明。鉴定结论是一个倾向性的意见,并不是一个客观真实的意思,因此,我们对鉴定书不予确认。”B公司委托代理人面对权威鉴定,始终不肯松口。

“被告方,既然你们对此份鉴定书有异议,你们有什么证据可以反驳吗?”法官步步紧逼。

“没有。”这下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哑口无言了。

“虽然被告方对此份鉴定书有异议,但提供不了证据进行反驳,因此被告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10份送货单可以证实被告方与原告间存在买卖关系。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取了原告这部分货物,货款七万元。其他20份签名为‘明’、‘张少明’、‘王正朋’及原告无法辨认签收人姓名的20份送货单货款为十三万元,因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明’、‘张少明’、‘王正朋’及原告无法辨认签收人姓名的人是被告的员工,亦应对此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官在对双方问询后作出了总结性的发言。

      此案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法院作出了判决,第一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七万元及利息给A公司;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公司明白判决是公正的,因此没有上诉。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坦言:“这件事,使我公司损失了十三万元,给我们公司敲响了警钟。以后在商业交往中,我们一定要按法律办事,建章立制,严格规范,这样才不致于让这类事情重演。我们是吃一堑长一智呀!”

罗学源律师点评

诚信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国家大力提倡需要建立的原则,更是社会交往中人与人之间不可或缺的人际关系原则。在商业交易中,建立诚信原则的呼声不断。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尚不够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很多人把追逐名利作为自己的目标。当然,正当的获取名利是法律允许的。但也有一些人在追逐名利的过程中,诚信缺失,不择手段。导致赖账、诈骗的一幕幕戏屡屡上演,给整个社会诚信体制的建立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国家在一面通过建立诚信体系这一软性手段的同时,一面通过制定法律这一硬性手段,来调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交往。这样,有了法律的约束,整个社会方方面面才有良好的秩序,人与人之间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得以按照法律设定的轨道进行人际的和商业的交往。

      人们渴望诚信,很多人也在身体力行地推行诚信。但在相信诚信的同时,也不要忘记法律。本案中A公司的教训太大了。A公司在与B公司的商业交往中,由于双方多年的商业交往,出于对对方的信任。A公司在送货单上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方盖章,仅由对方签了一个名,而且该名还是潦潦草草的,甚至有的还无法辨认,以致后来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在30份送货单的签名中,除了有第二、第三被告的签名外,居然还有‘明’、‘张少明’、‘王正朋’这些子虚乌有的名字。而A公司出于信任,也未细看,未预料到这样的签名带来的后果。果然,在法庭上,第二、第三被告矢口否认是他们所签。幸亏A公司委托代理人办事细心,发现对方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签名和送货单有些签名笔迹相似,向法庭提出进行笔迹鉴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为A公司挽回部分损失。而还有一些根本无法辨认的签名,对方不承认,法庭又无法查明,就无法认定是B公司职工所签的,自然就不能得法律的保护。这真是一字‘万’金呀!

       我们提倡人与人之间都讲诚信,但在讲诚信的同时也需要循规蹈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格按照规矩办事,这不是在损毁诚信,而是在促进诚信的发展。在商业交易中,交易额往往动辄数十万、上百万,万一出事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很多企业都喜欢按照商业惯例来运作,尤其在买方市场,己方担心如果严格要求对方按章办事,怕对方一不高兴,不同己方合作,己方会失去客户。即使己方想按法律办事,一旦对方以一两句花言巧语,或是一番推杯换盏,就容易丧失己方原则立场而被灌迷糊汤。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事情也很常见。拿经常发生的民间借贷来说,很多人出于抹不开情面或过于相信对方,借了钱给朋友后不要求对方出具借据,以后万一对方赖账时,自己是查无对证,想通过法律来解决也没有证据。

    在此奉劝大家,诚信固然重要,规矩不可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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