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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手段不当 法律难以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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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你为什么要组织他人拘禁刘某?”公诉人向坐在被告人席上的邢某发问道。

“因为我向刘某供应了一批牛仔裤,刘某拖欠了我二十多万元的货款。原来双方说好的,三十天月结。到了付款期限,刘某仍不支付,我多次向他催要,他屡次编造理由不付钱。我一时气愤,便和朋友把他给抓了关了两天。”邢某看上去二十五、六岁,长得斯斯文文,说这些话时还显得有些委屈,无法让人与犯罪联系在一起。

法庭调查和辩论后,进入了被告人最后陈述。

“我只想要回自己的货款,也没有想到这是犯罪。把他抓了后,我也没打他,没骂他,只是关了他两天,要他还我的货款而已。我也不知道这是犯罪,通过在看守所里学习,我现在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了。因此,我恳请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再也不干这样的蠢事了。”邢某说完这话,把头低下去了。

邢某和刘某都是经营服装生意的个体户,两人原来是一对生意伙伴,做生意已经有三年了。邢某向刘某供应牛仔裤,每次生意往来双方都很讲信誉,合作几年了,邢某每次送货的送货单刘某都会签字确认,从没有发生过拖欠货款的事情。平常两人除了生意关系外,私人友谊也不错,称兄道弟的。

去年年底,刘某被人诈骗了一次,损失惨重,虽然报了案,但至今尚未追回货物。今年的二月份,刘某要求邢某供应一批货物,邢某向刘某供应了一批货物,价值近二十万元,双方约定三十天月结,刘某在邢某的送货单上签了名。

三十天过去了,刘某丝毫没有支付货款的意思,邢某也不好意思去催要,他口头不说,但心里还是有些不痛快。过了第二个月,刘某还是没有动静,邢某便有些着急了,邢某约刘某在茶楼喝茶,委婉地要其支付货款。刘某推托自己被人骗了,暂时无力支付,要邢某宽限几个月。看在朋友的面上,邢某无奈只得答应,但与刘某对了账。

又是三个月过去了,刘某不但未付款,反而开始有意躲避邢某,有时对邢某的电话都不接,接了也是支支吾吾的。

邢某见此情景,有些恼火了,他想既然你不仁,就别怪我不义。

邢某以前打过几次官司,知道如果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复杂,时间也比较长。怎么样才能把货款尽快要回来呢?他苦思冥想,最后决定和几个人把刘某抓起来关几天,以此来逼他付钱。

主意已定,他便与一个朋友商量,制定了一个方案。

一个晚上,邢某和另外两个朋友以喝茶为名将刘某约了出来。刘某上了车后,邢某并未去喝茶,而是将车开到了一栋偏僻的楼房处,三人将刘某挟持进一间小屋。

在房间里,看到这架势,刘某有些害怕。他颤抖着声音问:“你们要干什么?”邢某并未打他骂他,而是反诘道:“这还用问吗?你欠我的货款老是这样拖,不这样看来你是不会给钱的。”刘某向邢某苦苦哀求,称自己目前确实困难,请求邢某看在朋友的份上,给他延缓些日子,邢某不答应他的请求。

就这样,刘某被邢某关押在这间废旧的小屋里。三个人一直在小屋里看着他,要求他打电话家人筹集到货款来,四个人吃喝拉撒均在小屋里。

刘某没办法,只得打电话要求老婆筹款。老婆一听也急了,赶紧一边四处筹钱,一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邢某得知刘某妻子已经筹备齐了货款,便约定了一个地点,一手交钱一手放人。双方准时如约而至,结果可想而知。

公安机关将邢某三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邢某三人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邢某三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半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欠债还钱,天公地道。自己本是债权人,由于方式不当,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不能不让人唏嘘、深省。

罗学源律师点评: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生经济纠纷是在所难免的。发生经济纠纷后,知法懂法的人会选择以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懂法的人却可能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如运用非法拘禁的手段迫使当事人就范。但采用这种手段给自己带来的将是触犯法律从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有些相似,但又不相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的;而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嫌疑人只是出于某种目的,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无勒索财物或者作为人质的目的。本案中,邢某因为对刘某有合法的债权,他要刘某归还他的钱仅限于他的债权,所以并非是勒索他人财物。

本案中,刘某拖欠了邢某的货款,其实邢某有送货单,送货单上有刘某的真实签名,还有双方的对账单,依靠掌握在手中的这些证据已经能非常充分地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他完全可以以这些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手段来要回自己的货款。而邢某认为民事诉讼的时间太长,手续麻烦,为图省事,采取非法拘禁他人的非法手段,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受法律的惩处。

保护自己的债权要走合法的途径,采取非法手段索债不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会使自己身陷囹圄。

但是,欠债人并不因为被人拘禁而不用还钱,被判刑的债权人仍有权利要回自己的货款,不过只能走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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