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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两嫁”,赔钱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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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花园里花团锦簇,假山上溪水潺潺,小径迂回曲折,周边十多幢房屋矗立着,这是依山傍水的一个花园小区。

  “你是谁?你怎么搬进我的房屋里来住?”在三楼的一间三房两厅里,房屋的主人女士家里来了一位不速之客,他的到来令女士茫然不解,对他的问话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位先生,你找错地方了吧?这明明是我新买的房屋,我们搬进来住还不到一个月。怎么会是你的呢?”

“没错,就是这里,这套房屋就是我买的,我没找错地方。你看,这是开发商为我办的房产证,地址和楼层绝对没错。”女士接过他的大红房产证来一看,果然,房产证上清清楚楚地记载着这位先生就是自己所住的房屋的业主。“这怎么可能?开发商告诉我,他们正在给我办房产证呢?你看,这是我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按揭手续也已经办好了。怎么会这样呢?”女士见出现这种情况,一下子急了,话语中都已经带着哭腔了。

这个楼盘是一家外地的房地产商开发的。楼盘的A区刚封顶,房地产公司就在各种媒体上连篇累牍地大做广告,宣传该楼盘依山傍水,为园林式花园,投资置业均相宜。A区已经开始内部认购,后续开发也正在紧锣密鼓地组织。女士看了房地产商的广告后动心了。经过实地考察后,女士选择了该楼盘三楼一套一百多平方的三房两厅,并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女士对自己选的这套房屋很满意,她向开发商支付了总房款的首期部分十万元,并办理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房屋建好后,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刘女士交了房屋钥匙。令她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她刚搬进去不久,还没有开始向银行还贷款,就出现了这件奇怪的事。

   “一女两嫁!”女士心中已经猜到了开发商有可能是将这套房屋重复出售了。为了进一步弄清情况,女士便将这位先生让进屋里,经过和他心平气和的交谈,女士得知这位先生姓钟,他是四月份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比自己签订合同更迟,但却先办好了房产证。女士决定去找开发商问个明白。

    刘女士找到开发商的销售经理,向他质问这是怎么回事。面对女士连珠炮似的追问,这位肥胖的经理吱吱唔唔,答非所问,脸上一个劲地冒汗。女士严正地指出,开发商这种瞒着顾客,一房二卖的行为,对顾客是一种欺诈,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开发商一定要对这件事给个说法。禁不住女士的一再追问,胖经理没办法回答女士的质问,干脆置之不理,一走了之。

   刘女士回来后,联系了一下本小区的其他业主,发现像这样一房二卖的现象还不止她这一户。

女士愤怒了,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女士随即聘请了律师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状告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

   法院受理了该案后,依据法律规定将先生追加为第三人,并及时向各方送达了传票,确定了开庭日期。

开庭那天,女士的家属和亲戚,其他也遭受这种一房二卖的业主也来法院旁听,使小小的审判庭显得很拥挤。

   法庭上火药味十足,女士认为,开发商在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后,又将房屋卖给先生,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是一种欺诈,开发商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自己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开发商对事实无法否认,但认为自己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是工作疏忽,只同意返还女士已付的购房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开发商“一女两嫁”的行为违法,鉴于第三人先生已经取得合法的房产权证,且先生坚持在此居住。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购房合同,由开发商向刘女士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向刘女士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以及搬家费用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虽然官司赢了,但房屋却不是自己的,女士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搬家的沉重又压上她的心头。

   罗学源律师点评:

   房屋是不动产,居家置业,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生中的大事。一套房屋动辄几十万、上百万,有的人积攒一辈子辛苦钱才能买一套房屋,自然对购房会慎之又慎。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近几年来一些不良开发商大玩这种一房二卖的手段来回笼资金。

    一房二卖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房屋也是一种商品,房地产商出售房屋也是一种经营行为,商业行为应当以诚信为本,对于不良房地产商的欺诈行为,应当适用该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女士虽然与开发商先签订购房合同,但因那位钟先生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且他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房产证,所以这位先生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女士对该房屋不拥有所有权,她遭受的损失只能向开发商去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条规定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具体而详细地对购房中发生的欺诈行为如何赔偿的规定。即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女士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十万元,她可获得二十万元的赔偿额。开发商还应承担女士为此实际支出的费用。

    偷鸡不成蚀把米。开发商本想以此手段获取资金,却不料在法律面前栽了个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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