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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的“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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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你为什么要这样?我已经按你的要求给了你钱,你还这样来算计我,你真是不知羞耻。”李龙指着原告席上的文玉愤愤不平地说。

    “你胡说八道什么?你借我的钱不还,还说出这种毫无道理的话来,不知羞耻的是你。”文玉也毫不示弱,指着李龙回骂。

法庭辩论刚一结束,两人便针尖麦芒的干起嘴仗。法官及时制止了两人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

李龙大学毕业来到广州,在一家塑料制品厂做业务员。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李龙在短短几年间当上了销售部经理。

公司来了一个文员,她叫文玉,和李龙是老乡关系。李龙和文玉两人经常一有空就聚在一起聊天。不到半年,两人相爱了,不久便正式同居。

但李龙后来得知,文玉真名叫李霞,她三年前在老家结婚,生了一个女孩。但她和老公感情不和,结婚一年后离了婚。之后,李霞借用表妹文玉的户口簿,通过关系在派出所办了一个身份证出来打工,她对所有人都隐瞒了这一切。

李龙把了解的情况原原本本向父母说了。家人听了后,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文玉这个未来的儿媳,母亲还为此大病了一场。

李龙在孝心的驱使下开始动摇和文玉的感情基础。他知道父母体弱多病,自己如果违背父母的意愿和文玉结婚,或许父母会就此一病不起。

于是李龙有意对文玉开始疏远,文玉知道了这一切后,也认为强扭的瓜不甜,便要李龙对她的青春损失作出经济补偿,然后两人正式分手。李龙觉得自己和文玉相爱了一年多,现在这样离开她也确实有些于心不忍,便答应了给她两万元钱,但要过一个月后才能从他在公司的销售提成中提取支付。文玉称担心李龙变卦,要求给她写张借条。为了尽快解决两人的问题,李龙也未多想,便给文玉写了一张借据。

到了付款的那天,在约定的地点,两人相对默默无语。已从公司离职的文玉面无表情地接过李龙递来的钱,转身召来一辆出租车,坐上车后连手也没挥一下就疾驰而去。心情十分复杂的李龙好久才回过神来,他猛然想起借条还在文玉手里,急忙打文玉的手机,但无人接听,次日再打,手机卡已经是空号。

过了一个多月,李龙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他一看起诉状,差点儿晕过去了。文玉以李龙向她借款两万元未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李龙归还借款两万元。

李龙又急又气,他没想到昔日温柔有加的文玉居然会如此工于心计,处心积虑地来算计他。他向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如果无法证明这两万元已经给付了文玉,又没有收回借据,这场官司必输无疑。

法庭上,李龙要求对文玉的身份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文玉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经对文玉的身份证进行司法鉴定,确系公安机关颁发的,不是伪造的。至于身份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李龙向文玉借款两万元,立有借据一份,有李龙的亲笔签名为证,李龙提出该款是用于文玉的青春补偿费和已经支付过两万元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据此一审法院判令李龙向文玉支付款项两万元。

李龙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在此期间,通过各种方式,拿到了文玉原来的离婚判决书,文玉和李霞两人的户籍证明,两人的生活照片等多份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后认为,双方对借据事实没有争议,争议在于借款人到底是李霞还是文玉。但因上诉人李龙提交的多份证据在一审时就已经具备,并非新证据,加之被上诉人对这些证据不予质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上诉人提交的多份证据不予认定。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下来了,手捧着判决书,李龙揉了揉太阳穴,颓然倒在沙发上。那种感觉就像是身体某个部位被毒蜂狠狠地蛰了一口。

罗学源律师点评: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是人生中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在恋人的眼中,一旦失恋,有的人就不能正确面对,心理便会产生扭曲。生活是个万花筒,从中可以折射出每个人的不同心态和人生观、价值观;生活也是个五味瓶,酸甜苦辣都会有,本文中的李龙就试尝了恋爱生活中的酸甜苦辣。从开始的一对甜蜜爱人,到后来反目法庭相见,无法究其原因,也说不清该怨谁,要说责任,大概也只能怪世俗的观念作祟。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本案中李龙与文玉恋爱与同居是两厢情愿的,不存在谁的青春受损失,谁该赔偿谁损失的问题。我国的《婚姻法》也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如果文玉以要求李龙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费要求李龙出具字据,那么,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但精明的文玉采取了一个变通的方法,以李龙向其借款的形式要求李龙出具借据,使不受法律保护的索要青春损失费行为变成了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李龙虽提出这是文玉要求的是精神损失费而且已经支付,但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文玉又极力否认,人民法院无法深入查明事实真相,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来对案件作出判决。

二审中,虽然李龙提出一些新的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李龙所提出的这些证据在一审时已经存在,而文玉又不予质证,因此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李龙来说,这是一个极大的教训,如果法律知识丰富一些,就不会落入这样的圈套当中,也不会支付双倍的“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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