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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馈不养老,赠与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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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  阅读:

  

“我今年已经七十五岁了,黄土已经快埋到脖子上了。本来以为孙侄女能为我养老,谁知她占有我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后,却如此无情无义,对我的生活不闻不问。看这几个月跟着她的情况,要指望她也是不可能的了。我也是没有办法才到法院来要求她还我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坐在原告席上的是一个颤巍巍的阿婆,满头银发,阿婆说着说着已经老泪纵横了。

“我姑婆将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赠与给了我,并且已经做了公证,就说明这些财物已经转移了所有权,归我所有了,经过公证的是不可以撤销的,我不可能将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归还给她。而且我已经尽了赡养她的义务,是她自己对我的要求太苛刻了。”被告是一个衣着时髦的年轻女子,在法庭上仍然对阿婆横眉怒目的,话语中无形透露出一股蛮横的霸气。

这一老一少在法庭上显得极不协调,使经过法庭门口的人都情不自禁地朝里面瞟一眼。有几个在法庭内的旁听人员听了钟阿婆孙侄女的话,纷纷在庭下嘀嘀咕咕的议论。

阿婆姓钟,老伴已经在前几年去世了,由于没有子嗣,无人养老,钟阿婆孤苦伶仃的。钟阿婆想想自己年纪这么大了,生活不方便,想跟着别人一起生活。她有一个二十多岁的远房孙侄女,孙侄女成了家,夫妻俩经营着一间小店,家庭殷实。孙侄女家离钟阿婆的家不远,她生有一个儿子,夫妻双方的老人都跟着弟妹们生活,孙侄女家中没有多大负担。七十五岁高龄的钟阿婆感到非常孤独,她在与孙侄女聊天中常常有意无意地流露出与孙侄女长期共同生活的想法,孙侄女知道阿婆留有一些值钱的财物,经过一段时间的商量,欣然答应了钟阿婆的要求。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定由孙侄女长期照顾钟阿婆的衣食住行直至终年,钟阿婆则在生前把价值两万余元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赠给孙侄女,包括房屋在内的其他财产则等钟阿婆逝世后由孙侄女继承,双方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

协议签订后,钟阿婆搬进了孙侄女的家里住。岂料,自从钟阿婆把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交给孙侄女后不久,孙侄女对钟阿婆的态度就渐渐地在转变。孙侄女经常有事没事地对钟阿婆指桑骂槐,钟阿婆的衣服有时要自己洗,有时孙侄女也不回来做饭吃。尤其有一次,钟阿婆生病了,指望着孙侄女能为自己治病。孙侄女却以生意忙为由叫了辆出租车要钟阿婆自己去医院。钟阿婆见情况不好,经常暗自垂泪,她想了好久,最后决定又搬回自己的老房子里去住,并且要求孙侄女归还所赠的物品。孙侄女却翻脸不认人,以钻戒和项链已交付给她并经过了公证,已是自己的财产为由拒不归还。钟阿婆多次向孙侄女索要物品均无果。无奈,她只好委托律师帮自己写好诉状,把孙侄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撤销钟阿婆对孙侄女的赠与,孙侄女归还自己的物品。

钟阿婆在法院一一历数了孙侄女不按协议约定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孙侄女一开始还在反驳,后来在铁的事实面前,终于低下头不言语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钟阿婆与孙侄女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钟阿婆先行赠与了部分财物给孙侄女,赠与合同成立,孙侄女本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抚养钟阿婆的义务,但孙侄女却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钟阿婆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撤销对孙侄女的赠与,孙侄女归还所赠的财物,该请求合法有据。孙侄女辩称钟阿婆赠与的财物已经转移所有权,于法无据。于是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抚养协议,撤销钟阿婆对孙侄女的赠与,被告归还原告钟阿婆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

法院判决后,左邻右舍均对孙侄女评头论足,都说钟阿婆的孙侄女太没道德了,丧失了做人的起码良知,孙侄女知道自己做得太过分了,很快归还了阿婆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

拿回了自己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在自己的老屋里,抚摸着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钟阿婆再一次老泪纵横。

罗学源律师点评:

古语云: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后辈们应尽的义务。本案中,钟阿婆的孙侄女从法律上来说本来对钟阿婆是没有赡养义务的,但由于双方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并且孙侄女接受了赠与的物品,孙侄女就负有赡养钟阿婆的义务。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所涉的遗赠抚养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附加义务或者说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即钟阿婆将财物赠与孙侄女,孙侄女负有赡养钟阿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钟阿婆与孙侄女签订了抚养协议,并且经过公证,钟阿婆生前还赠与了一部分财物,双方本应当遵守协议,但孙侄女却违反协议,已经构成了违约。

接受赠与前承诺履行义务,接受赠与后却不履行义务,合同虽经过公证,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尽管钟阿婆与孙侄女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但因孙侄女不履行义务,钟阿婆有权撤销赠与,索回属于自己的物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判决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受赠人归还赠与人的财物无疑是正确的,依法维护了钟阿婆的合法权益。

古语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任你风华正茂也总有老态龙钟的一天,本案中钟阿婆孙侄女接受赠与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所作所为令人所不齿,她不仅仅要接受法庭的审判,而且应该遭受道德舆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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