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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法律为儿戏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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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被告人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幸某,擅自隐藏、转移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价值达五十万元的财物,拒不交出,情节严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幸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宣判的声音如洪钟大吕般,响彻在空旷的审判大厅里。听完法院的宣判后,被告人幸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市人民法院为了迅速执结一批多年难以执行的积案,决定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力度,今天这宗案件宣判时,特别邀请了一部分拒不执行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前来旁听。

下面坐着的人听完宣判后,顿时纷纷交头接耳,窃窃私语。“看来法院是动真格的了,这债是赖不了呀!”“反正咱也没欠多少,还是把这钱给了对方好,否则像幸某一样,划不来呀……”也有的人默默不语,正在托腮沉思。

被判刑的幸某是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前几年他与两个小股东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服装公司,购买了一批先进的设备进行生产。公司成立的前几年,由于管理措施得力,企业员工上下一心,企业的经济效益是芝麻开花——节节高。

后来,幸某看到形势一片大好,头脑有些发热了,未经科学论证,便盲目地想将企业进行扩张。于是他买了一块土地,进行厂房建设,经过接洽,幸某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厂房工程建设合同。双方对厂房建设造价造了一份预算表。随后B公司便按合同约定开展厂房建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厂房交付给了A公司使用。

这时的A公司却与原来大不同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已经是不断走下坡路了。A公司与B公司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双方均对结算单进行了确认,A公司对工程款仅支付了一部分,尚欠五十余万元未付。A公司要求延期支付,鉴于A公司目前的经济状况,B公司同意了。

时间一晃就过了半年,A公司后续资金不足,不但建好的厂房无法开工,而且旧厂那边的效益也是每况愈下了。B公司催促了几次,幸某要么回避,要么声称公司困难没钱支付工程款。B公司从侧面了解到了A公司已经是负债累累,面临着破产的可能,于是决定迅速采取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B公司聘请了律师对A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五十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B公司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对A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

案件很快开了庭,由于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有预算单和结算单,A公司对所欠的工程款没有异议,只是一味强调现在公司困难,没有履行能力。

法院对案件判下来了,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A公司知道自己的官司上诉也肯定是被驳回的,所以服从判决。

判决书一发生法律效力,B公司便申请强制执行。在等待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间里,B公司派人去A公司对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察看。B公司的人员去了一看,只见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厂房内空空如也,所有被查封的设备全部被搬走了,厂房里已经是人去屋空,大家顿时目瞪口呆。

B公司没有想到A公司如此胆大妄为,便向人民法院拟写了一份请求追究A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的申请书。这段时间正是人民法院进行攻坚执行大会战的时候,没想到A公司竟然敢顶风作案,藐视人民法院的裁定,公然向法律叫板。

人民法院迅速将案件转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发现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幸某根本不把查封当一回事,指挥工人将机器设备上的封条撕毁并转移隐藏。公安机关依法对幸某刑事拘留,案件侦查完毕后,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根据幸某所犯的罪行依法作出了判决。                                                                        

在看守所里的幸某显得非常沮丧,他后悔不该把法院的查封当作儿戏,如今不但机器设备被追回拍卖,自己也落得被判刑的下场。

罗学源律师点评:

诉讼保全是一种在诉讼中常用的程序,人民法院采取保全的措施一般是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使日后能顺利执行到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民事裁定,是具有法律权威性的。他人如果擅自隐藏转移财产,是公然践踏法律的行为,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如果任这种行为发展下去,势必会造成法律的苍白无力,判决书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最终损害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公信力,损害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因此对这种犯罪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

我国法律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从民事至刑事领域均有予以制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擅自将人民法院查封的价值达五十万元的财产转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不仅仅是一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而是已经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当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国家权威的体现,不是儿戏,任何敢于触碰这高压线的人,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珠三角某法院刑事审判庭里,正在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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