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雨季的早晨,雾蒙蒙的。
A公司从外地聘请来的司机大杨驾驶着公司的轿车,代公司经理去B市送审一套材料。
高速公路上,路面湿漉漉的,车辆稀少。
这种天气开车,大杨小心许多,按照该路段规定的限速行驶。突然,从前方右边的护栏外翻过一个人,急急冲向对面。大杨急忙刹车,轿车在公路上急速来了个360度的旋转碰撞在护栏上停下了。不幸的是,轿车还是把突然横穿公路的人撞飞到护栏外斜坡下的护网内。
大杨出了一身冷汗,身体颤抖地钻出轿车,本能地先看了看车,没有太大的损害,只是车身有一些擦划和凹陷。随即他又翻过护栏,看看被撞飞的人,正在昏迷中痛苦地呻吟着。
大杨望望四周,希望有人或有车来帮一下,把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可能是太早的原因,既没有人,也没有车。
这时一个侥幸的念头占据了整个大脑。走!反正也没人看见。
大杨是一名外省的国有企业下岗工人,上有老下有小,生活比较困难。来广东好不容易找到这份工作,工资比较高,经理又很信任他,如果因为这件事被公司追究经济责任,甚至炒了鱿鱼就麻烦了。
想到这里,他内心的良知被个人利益完全扼杀了。他左右看看,一咬牙,拉开车门开着车溜了。
到了B市,大杨把车送到一家修理厂,然后去办事。
当天下午,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接到报警,赶到了现场。发现一个中年男性躺在高速公路护栏外的斜坡上,已经死亡。死者是附近两公里外的一个村民,头天晚上在高速公路这一侧的村庄亲戚家饮酒过量,第二天一早醒来急着回家办事,违规撕开护网,翻越护栏横过高速公路被撞。
经过现场勘查,交警认定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跑,伤者未得到及时抢救失血过多而死亡。
话说大杨在B市办完事,车也修复好了,第二天晚上回到公司,装着若无其事,也没敢向经理报告,照常上下班。
交警部门对这起案件很重视,立案侦查,经过十多天的艰苦调查,从高速公路入口和出口当日的录像资料细致筛选,锁定了嫌疑车辆,又秘密提取了A公司轿车的油漆与护栏上遗留的漆痕进行技术鉴定,认定A公司这辆轿车就是肇事车辆。
大杨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很快就承认了自己案发当日的行为。
在看守所里,大杨对自己没有抢救伤者的行为悔恨不已。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检察机关起诉他的罪名竟然是故意杀人罪。
公司念在他为公司服务了几年,表现不错的份上,为他聘请了律师。
“我怎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了呢?”大杨十二万分的不理解。
“你这是间接故意杀人罪。由于发生了交通事故,你负有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你必须这样做。你明知伤者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被他人及时发现而进行抢救,会造成死亡的后果发生,你放任了这种后果的发生,确实也发生了伤者死亡的后果,所以你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律师向他详细讲解了法律规定。
由于大杨开车出差是职务行为,公司自认倒霉,向死者亲属赔偿了全部费用。
法院开庭当日,大杨当庭失声痛哭,赶来旁听的妻子和老母亲也是泪流满面。本想为家庭创造比较好一点儿的生活,现在却连累了家庭,大杨真是悔不该一念之差,毁了自己,毁了家庭。
辩护律师在为他辩护时指出,虽然大杨不抢救伤者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深深地表示了悔罪;死者亲属已经得到了全部赔偿;死者本人违反交通法规法穿越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也有相当的过错,请法庭考虑以上酌定情节,给予大杨从轻处罚。
法庭经过认真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也考虑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处大杨有期徒刑三年。
大杨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生命无价,生命是不可以轻视的。
罗学源律师点评:
当前,我国的公路在不断增长,汽车在不断增多,交通事故频发。一般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对事故做出责任认定,由事故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有些特殊。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如果仅就交通事故而言,大杨在这起事故中可能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因为大杨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是死者违法穿越高速公路所造成的。因此,大杨可能无须负事故责任,最多由A公司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但问题在于,在发生事故后,大杨有义务抢救伤者而没有履行,放任伤者最终被很晚发现而导致死亡,就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在罪名上没有区分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但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涵义的解释上是明确的。通常可以这样理解,实施了该行为并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
本案之所以没有以交通肇事逃逸定罪,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大杨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过程中没有违法,造成事故的责任全部在死者本人,因而,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该罪名。
如本案,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对大杨的行为定性应当是适当的,以情节较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大杨只考虑个人利益,轻视他人生命,苦果只能由自己来吞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