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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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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随着法槌的一声脆响,审判长洪亮的声音激荡在刑事审判大厅。

“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被告席上,两名被告人神情紧张,不安地时而望着法官,时而望着公诉人。

······

“本案证据表明,被告人王某、李某驾驶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辆,强抢他人财物,并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请法庭依法判处。”案件审理进入尾声时,公诉人精练地发表了公诉意见。

“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王某首先为自己辩护。“我驾驶摩托车,是李某抢的,我们事先商量好只抢东西,不伤人的,我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抢夺,不是抢劫。”

“我知道我错了,但我是抢夺,我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我抢她的包,她不松手,至于人倒地受伤是惯性造成的,不是我故意的。”

王某和李某都是湖南人,几年前从家乡来增城打工,时间一长,两人不满意一个月只有几百元的收入,于是打起歪主意,合伙买了一辆无牌摩托车,专门干起飞车抢夺的勾当。一年多前,因抢夺被公安机关抓获,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释放不久,又重操旧业,屡屡犯案。四个月前,因再次作案“二进宫”。

由于两人曾受过打击,也十分清楚抢夺和抢劫的性质不同,所以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不承认是抢劫。

“驾驶高速行驶的车辆强抢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两被告人不但强拉硬扯抢了受害人的钱物,而且使受害人身体受伤。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对两被告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公诉人对两个被告人的辩解予以回击。

发案当日一幕又浮现在两被告人的脑际。

中午时分,市区某大道上,一辆摩托车正从大道由南往北缓缓行驶,王某和李某按时“上班”了,他们知道,巡逻的警察在这个时候都要去吃饭。两人按计划搜寻下手的目标。在一个转弯的路口,一个衣着光鲜的青年妇女肩上挎着包,背向着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当摩托车驶到青年妇女身边,李某伸手去扯包,青年妇女一惊,双手本能地死死地拉住包,因为包里有各种证件和几千元现金。青年妇女被摩托车拉扯着踉踉跄跄地跑出十几米,而王某见状猛拧油门,摩托车窜了出去,青年妇女体力不支,只得松手并摔倒在地上,身上多处被擦伤。

螳螂捕蝉,焉知黄雀在后。就在两人作案时,已经有目击群众打了110报警,正在附近坚守岗位的便衣巡逻警察,接到指令,迅速出击堵截,不到两分钟,将两人抓获,缴回被抢的包。

原来,公安机关正按照上级部署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的专项行动,早已设网布控,两人无疑是自投罗网。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收集了确凿证据后,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继而以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和李某原以为最多只不过是以抢夺罪判个一年两载,不料接到起诉书后傻眼了,所以出现了在法庭上极力为自己辩护的场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个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乘人不备,公然强抢他人财物,其间又有与受害人相互拉扯的情形,并且造成他人受伤,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又查明两人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从重判处两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当日,法院工作人员征询两人是否上诉,两人对视少许,无奈地摇摇头。他们明白了,法律的空子是没法钻的。

 

 

抢夺与抢劫俗称为“两抢”或“双抢”,虽然是常见的犯罪,但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因此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特点是:在物主或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不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抢劫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的方式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排除被害人护卫财物的能力、意志之后,立即取走被害人的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有时还会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

对抢夺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抢劫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殊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以上分析可知,抢夺罪的量刑明显比抢劫罪要低。这是因为抢夺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仅是财物持有人的财产权;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人的财产权,又侵犯人的人身权利。抢夺罪需要犯罪既遂并达到一定数额方能定罪量刑,而抢劫罪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就可以定罪量刑。本案中两被告人进行抢夺时,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为了更有力地打击“两抢”犯罪活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抢夺、抢劫犯罪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该《意见》的出台,使一些定性容易模糊的抢夺行为究竟构不构成抢劫罪变得清楚了。根据该司法解释,只要符合这三种行为的抢夺行为均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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