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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坠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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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夏日凌晨时分,一辆从广西开往江西的大客车在进入江西境内后,缓慢地驶入一座加油站。

几名民工模样的人打着呵欠从卧铺上下来准备去洗手间。“嗯?李七不见了?”

李七是江西的一位农民,半年前和几个同乡一起到广西打工,工程完工了,暂时没有其它的活做,几人一道乘车返乡。

几个老乡找不到李七,慌神了。在确定大客车在路上没有停过车,乘务员也睡着了,并没有开过车门后,一种不祥的预兆一下子涌上几个老乡心头。人命关天,经与司机和乘务员交涉,大客车沿原路返回,一路寻找,终于在广东省肇庆市境内的路旁,发现了李七的尸体。大家当即报警,交警经过现场勘察,得出的结论是李七从车上坠落后昏迷,被过往车辆碾死。因肇事车辆已经逃逸,无法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交警对报案人作了笔录,然后通知李七的家人前来肇庆处理后事。

李七家中上有老下有小,且没有一技之长,本想跟着几个老乡出来做工,希望能改善一下家里的经济窘况,谁知出来才半年竟出如此惨祸。

大客车车主系广西一家运输公司,公司代表认为李七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与运输公司无关,责任应当完全由李七承担。但公司在死者家属不追究公司责任的前提下,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死者家属补偿一万元。

李七的妻子是个农村妇女,对法律一无所知,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向律师咨询,得知车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在广州聘请了律师。律师代理案件后,认为不能以道路交通事故起诉,应当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遂将车主所在的运输公司告到肇庆市某区法院,要求赔偿15万元。

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运输公司认为,李七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常理是不可能从车上坠落,不排除李七有精神问题或其它原因跳车自杀,因此运输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运输公司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代理律师则认为,死者李七买票乘车,与运输公司之间构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公司有义务安全地把李七运送到目的地。但李七在乘车过程中坠落死亡,运输公司没有安全地将李七运到合同目的地,说明运输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赔偿由于其违约导致的损失。况且运输公司并没有证据表明李七患有精神病或自己跳车。代理律师同时提醒法庭,运输公司的大客车当晚车窗打开,没有开空调,乘务员也睡着了,有李七的几名同乡证明这些事实。

法官出于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此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认定了事发时大客车为节省汽油,车上未开空调,使窗户都处于打开的状态,况且负有服务、照料旅客职责的乘务员在行驶过程中睡觉,而事发地恰好是一处急转弯。而运输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七是故意跳车或患有精神病,因此认定大客车没尽到注意旅客安全的义务,导致李七发生意外,且在数小时后才发现李七从车上坠落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李七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次开庭时,运输公司又提出李七是江西人,其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均应按江西的标准来计算,而不应按广东的标准来计算。代理律师对此进行了抗辩。李七的死亡发生地在肇庆境内,受诉法院是肇庆市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然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指标来计算。

法院还认为,李七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乘车过程中,自己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因而对自己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小部分责任,遂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运输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11万多元。运输公司接受了判决结果,很快支付了赔偿金。

大客车依然在公路中行驶,把旅客送往四面八方。但有人注意到,这家运输公司的所有长途大客车的车窗玻璃旅客一律不能自己打开,旅客也能享受到空调了。

罗学源律师点评:

本案李七的死亡原因颇有些离奇。目前,长途大客车均是封闭式带空调的车辆,但本案被告广西某运输公司或许是为了节约成本,仍然使用非封闭式的车辆进行运输,而且司机在运输过程当中不开空调致使窗户处于开启状态,乘务员又未尽到提醒和注意的义务。虽然李七有可能是在车辆高速行驶急转弯时,恰好探出身体向外吐痰或张望,被甩了出去,但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却明显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李七购票上车,广西某运输公司接受李七购票上车,双方之间就构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运输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将旅客安全地运输到目的地,运输公司没有安全地将李七运输到目的地,已经构成了违约。当然,本案乍看起来,似乎是意外事故,不排除死者故意跳车,也不排除死者可能患有精神病症,这也是运输公司不愿意承担责任的原因。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按本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对于承运人实行的是一种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免责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伤亡的结果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但本案没有任何医疗机构证明李七患有精神病。从常理来推断,李七背井离乡出来外面正常打工,不可能是精神病。因此运输公司不能据此免责。二是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承运人,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旅客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死亡就得承担责任。法庭上,虽然运输公司提出不排除李七是故意行为,但仅仅是主观臆断,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也不能据此免责。

或许读者会提出,本案为什么不以交通事故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人身损害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在本案中,若以交通事故起诉,是侵权之诉;若以旅客运输合同起诉,是合同违约之诉。李七的妻子在轧死李七的肇事车辆逃逸暂时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有权选择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日后公安机关查到了肇事车辆,运输公司在获得李七妻子的授权后,行使代位追索权,向肇事车辆或肇事司机追偿。

红尘滚滚,车轮滚滚,人在旅途,平安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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