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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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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月朦胧,鸟朦胧,午夜的街道也是朦朦胧胧的。

城市一隅。在一条街道较为偏僻的角落里,路灯昏暗迷离,行人稀疏。一个穿着细条纹外套的瘦高个年轻人幽灵般地闪出,窥视四周无人,快速窜进一个公用电话亭。年轻人竖起衣领,遮住了脸,拿起话筒拨了一个电话号码,脸上同时显露出几分紧张。

  “老刘哇!你那几桩事别以为只有天知地知,能瞒得了别人,可瞒不了我。我对你贪污受贿的情况已经了如指掌,证据在手。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识相的,把二十万元钱汇到我指定的帐户里,否则我就把你贪污受贿的事捅出去,让你坐牢,身败名裂。”年轻人用手捏着鼻子说话,语调瓮声瓮气。

     “你是谁?我不认识你······。我坦坦荡荡做人,一身清白,从没做什么亏心事,有什么能让你抓住把柄的?年轻人,想发财要走正道。你这是敲诈勒索,是犯罪行为,你才要坐牢的。”电话那头,老刘面对要挟,感到很突然,不过很快他就反应过来了。

  “少废话,你已经收到了我的信,你再不肯把钱汇过来,我会让你知道我的厉害的。”年轻人情急之下,不知觉地松开了捏鼻子的手,后一句发出了本来的声音。

   身为一家不大不小的国有企业老总的老刘这一下听出来,知道是谁了。原来打电话的人是何某,原本是公司一名副科长,平常工作消极,业绩平平,但总想争正科长的位置,不择手段地诋毁、诽谤科长。老刘曾严厉地批评过他,但何某仍不收敛。在一次业务交往中,何某暗地里吃了一笔回扣,造成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虽然数额不大构不成犯罪,但公司领导经研究,给予何某除名处分。为此,何某心存怨恨,蓄意报复。何某认为现在的国有企业老总没有不贪的,认定老刘必有贪污受贿行为。于是,寄给老刘一封信,以举报老刘的贪污受贿行为为要挟,要老刘汇二十万元到他指定的账户上,老刘未加理会。几天后,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何某见此计无效,气急败坏,又给纪委写了一封匿名举报信。

老刘本不想理睬这个无赖之徒,没想到,认真负责的纪检部门还是找他谈了话。老刘认为有必要澄清事实,证明自己的清白。于是,持何某伪装笔迹的勒索信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和技术鉴定,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何某。在证据面前,何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他认为老刘确实有贪污受贿行为,自己不是敲诈勒索。

    纪检部门出于对老刘负责,也派出了审计组对老刘所在的企业进行了审计。结果表明,老刘没有任何经济问题。

法院在开庭审理中,何某竭力为自己辩护,称自己是为了维护正义进行的举报,虽然提出要钱,但并没有要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公诉人指出,何某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举报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尽管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是由于被害人老刘没有按照何某的意愿汇钱到指定账户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惩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何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举报贪污受贿为名进行要挟,勒索他人钱财,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虽然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这由于何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并不是何某主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何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何某以敲诈勒索罪获有期徒刑三年。

同样一个月朦胧,鸟朦胧的午夜,在城市另一隅的看守所里,何某呆望着从监仓狭小的铁窗透进来的朦胧的、惨淡的月光,总算参透了一句俗语的哲理,那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敲诈勒索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该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该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的标准为:“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勒索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判刑;勒索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作治安处罚处理。

   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进行恐吓。本案中,何某想当然认为老刘作为一个大企业的领导,肯定有贪污受贿行为,遂以这个作为把柄,来要挟老刘,他的行为虽然未得逞,但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何某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何某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想发财要走正道。任何冠以堂皇的理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罗学源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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