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合同,仅有送货单,但经常都不盖公章。双方发生纠纷后,对方否认收到货物,送货单上签名的不是其公司员工。就要败诉之际,本律师发现以前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送货单均是由同一人签名,经出示这些证据后,对方无法抵赖,只得承认收到货物。法院判决对方给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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