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去增城市新塘某溜冰场消费,因溜冰时与他人发生碰撞导致产生纠纷,遭受他人砍杀身受重伤,凶手行凶后逃离,公安机关一直未侦破此案.邹某要求溜冰场赔偿,溜冰场老板不愿赔偿,邹某委托了本律师代理此案,双方对簿公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构成了消费服务合同,溜冰场具有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判决溜冰场应为邹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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