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向业主发出的《收楼通知书》,仅能起到通知业主前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作用。办理交接手续的流程、步骤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均是开发商的单方声明(法律上称为要约),无法律约束力,业主可不予理会。如果业主完全按照《收楼通知书》办理,则视为对开发商单方声明的承诺,就变更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不公平的通知内容就有了法律约束力了。
注意:由于开发商往往在《收楼通知书》中规定的收楼时间较短(比如三天),而且极可能业主要上班无法安排时间,这时,业主如向开发商递交书面申请延迟收楼时间,这在实际上视为业主对收楼时间的主动变更。
应对方法:以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原则,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办理(如:考虑一下,自己可以接受哪些与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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