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业主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最后一期款项是待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并收到《收楼通知》后交付,如不按期交付,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有些开发商,即使房屋未达交付使用条件,也向业主发出《收楼通知》,要求支付余款。如业主交付该款项,就相当于变更了付款条件。交完款后如发现开发商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也难再要求退回了。
这其实是开发商利用了善良业主害怕违约的心理,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顺序及条件。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双方互负义务,先履行一方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履行,这称为“先履行抗辩权”。即开发商未达交付条件的,购房人可拒绝相应的履行。而且,开发商延迟交楼应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购房人可就该违约金责任的数额与自己应付的余款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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