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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丈夫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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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下面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法庭里寂静无声。

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刘某低着头沉默不语,在法官的第二次提醒后,方才抬起头来。他侧身朝自诉人席上的梅英望了一眼。

“我对不起梅英,对不起女儿。为了另外一个女人,我欺骗了她的感情。当后来我发现溜号的感情已经发展到无可挽回的地步时,我已经深陷不可自拔了。现在我也是罪有应得,早知今日,我就不会当初了!请梅英原谅我,请法庭从轻判处。”陈述完毕,刘某深深地叹了一口气,重新又把头低下去。

听完刘某的简短陈述,梅英再次泪流满面了。她亲手把这个让她既爱又恨的男人送上法庭,也是迫不得已。想想自己这几年来酸苦以及把他送上法庭这段日子,自己仿佛受着炼狱般的煎熬。思及此,不禁悲从中来。

当年,刘某和梅英结婚的时候,两人还都是集体企业的职工,后来企业倒闭了,两人一商量,毅然投身于商海之中。梅英向家里人借了一笔钱,两人开办了一间化工厂,专门生产化工原料。刘某凭借着自己原在企业做技术员掌握配料技术的优势和过人的聪明才智与交际能力,在商场纵横捭阖。而梅英发挥了在企业做过几年会计的和女性会持家的独到之处,在照顾出生不久的女儿的同时,承担起管理之职。短短几年时间,就将一间小厂变成了有限公司。

梅英在庆幸自己嫁了一个如此能干的丈夫之余,心里却莫名地升腾起了一些隐忧。

事业成功且步入正轨后,刘某经常出入于酒楼饭店和娱乐场所,由开始回来得很晚慢慢变得有时整夜不归。梅英问起时,刘某就以谈生意需要应酬为由来搪塞。

梅英感觉刘某变了,不仅仅表现在夫妻生活和态度上,刘某还以在东莞开辟业务市场为由,甚至整月在外。到后来,干脆将大部分业务迁至东莞。只是每个月回来过问一下公司的运作情况,看看报表就又以东莞业务繁忙为由走了。梅英根据女人的直觉和种种迹象判断,刘某肯定另有新欢。

一场夫妻恶战不可避免的爆发了,“战争”形势是一边倒,刘某根本不“应战”,一味躲避,结果是刘某干脆连家也不回了。梅英想去东莞查一查,但无奈拖着年幼的孩子,又要打理公司的事务,无法脱身。就这样夫妻在“冷战”状态下又过了一年。

梅英去找当地妇联,妇联的同志对她的境况表示理解,也有些同情,但梅英拿不出任何证据,没办法维护她的权益,于是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梅英又去找派出所,派出所也表示没有任何初步的证据,仅靠主观猜测不能立案,而且法律对刑事立案的要求非常严格,建议她去请律师进行必要的调查,获取证据后选择适当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梅英向律师咨询后得知,如获取了一定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于是,梅英很快聘请了律师。

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了周密的调查,获取了充足的证据。调查结果表明,刘某与一年轻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达近三年,并生有一子。

梅英没料到事情已经发展到如此地步,一怒之下,以重婚罪对刘某提起了刑事自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证据决定立案,传唤刘某初步查明事实后,依法决定逮捕,择期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鉴于刘某认罪态度好,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拿着这份判决书,梅英知道昔日不会重来。刘某虽然认罪悔过,但他的心已经被别人占据了,这段婚姻继续维持下去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他再次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向梅英倾斜,孩子由梅英抚养,刘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向梅英赔偿精神损失。

夏日的夜晚依然暑气逼人,打了两场官司的梅英心里却不时泛起阵阵凉意,心悸与苦闷常常在不经意间闯入她浑噩的梦中……。

罗学源律师点评: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途径一般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除此之外,具备三种情形之一的,受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重婚罪不仅仅指已经结婚又和他人结婚,没有和他人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梅英提供不了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主动对刘某进行立案侦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梅英并不因此就丧失了追究刘某重婚刑事责任的权利。重婚罪,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畴,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犯有该罪行。因此,她聘请律师通过调查取得证据是明智之举,具备了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由此追究了刘某重婚的刑事责任,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当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刘某已经构成重婚罪后,梅英又持判决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在财产分割上,刘某应当少分财产,还应当赔偿梅英的精神损失。

   莫愁前路无知己。愿梅英早日走出这段婚姻的浑梦,快乐地生活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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