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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义气------捡来八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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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彭春一见到律师,就急切地问:我真的构成了绑架罪吗?

   在市看守所提审室内的铁窗后,彭春不安地坐在石凳上,望着家人为他聘请的辩护律师,一脸的茫然,还有几分沮丧。

几年前,彭春从江西老家来到增城市新塘镇打工,二十岁出头的他,凭着健壮的身体、灵活的脑子,还有十分的机敏和一定的文化,很快脱离了一般打工的角色,给一家有些实力的民营企业老板开小车并兼做一些业务,每月都有几千元的收入。

2004年初的一天,在镇上一家小餐厅,彭春认识了一个叫“肥仔”的湖北人,都是外地人,几杯酒落肚,彭春从对方的豪爽和气度认定“肥仔”也是一个生意人。出门做事靠朋友,于是彭春将自己的名片送给了“肥仔”,请他有机会关照自己的业务。

隔了几天,彭春与“肥仔”又不期而遇,自然又是推杯换盏。

时间一晃几个月过去了,就在彭春几乎忘记了这个朋友的时候,一天下午,正在休息的彭春接到“肥仔”突然打来的电话,说有点事过去帮一下。彭春也没多问,就按“肥仔”说的地点来到镇上一家旅店门口。

原来,头一天晚上,“肥仔”的女朋友被一个本地人以在旅店开房为名,趁其女朋友冲凉之际,偷走了手机及部分现金,“肥仔”经过调查,发现那个本地人还没有退房,便“守株待兔”,为了防止对方人多,便叫来彭春等六、七个人。

彭春当时也没多想,认为都是朋友,在江湖上行走,有困难大家帮助一下也是正常的,况且自己又是休息期间。过了一会儿,果然有人开着小车来退房,“肥仔”等人一涌而上将那人抓住,一阵拳打脚踢。“肥仔”叫彭春开着那人的车,将那人带上车,开往附近派出所方向。彭春以为是将那人送往派出所,但到了派出所附近,“肥仔”却把那人带进一家旅店,店主见来者不善,不给开房,于是又开车到另一家旅店开了房,把那人带进房间。

这时,“肥仔”已经搞清楚抓到的人并不是偷自己女朋友手机和现金的人,而是该人的侄子。彭春知道后,有些不安地对“肥仔”说:交给派出所处理吧!“肥仔”却说:先搞清楚,叫他叔叔退钱退手机就算了。彭春想了想觉得也有道理。

谁知被抓的年轻人不论怎么联系他叔叔,都联系不上。自然他叔叔是绝不会再出面的,早就躲了起来。当晚,“肥仔”安排几人轮流看守,彭春觉得年轻人也挺冤枉,有些同情,把其他人打给自己的盒饭给年轻人吃,自己却饿着肚子。到晚上八、九点钟,彭春考虑明天要上班,几次提出要回去,但“肥仔”说,已经让年轻人打电话回家送五千元赔偿费来就放人,要求他帮忙帮到底。碍于情面,彭春留下来了。凌晨一点,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民警冲进旅店,破门而入,把彭春等人送进了看守所。

“我真糊涂,当初我知道他们抓错了又不送派出所,我就应该走,这下完了。”彭春后悔不迭地对律师讲述自己现在的心情。彭春在看守所学了《刑法》,他知道,犯绑架罪,刑期是十年以上。

法院开庭时,律师在辩护时认为本案的性质应当定为非法拘禁罪,彭春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部分意见,以绑架罪减轻判处彭春有期徒刑八年。

   “谢谢律师,我知道你尽力帮我减轻了。其实,我跟“肥

仔”也就两面之交,都是江湖义气害的,捡什么不好?捡了

八年劳改,真不该呀!”

    律师和彭春在看守所分别时,彭春长长地叹了一口气

眼泪在眼眶里盈盈地闪动着。

罗学源律师评点:

绑架和非法拘禁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通常都伴随着索要财物的情节。不同的是,绑架勒索财物一般是没有原因的,目的就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是虽有一些确实原因,但索要的财物数额远远大于有确实原因的财物数额;而非法拘禁索要财物一般都是有确实原因的,索要的财物的数额或等同于有确实原因的财物数额或稍大于有确实原因的财物数额。因此在量刑方面也有很大差别。构成绑架罪,一般情节刑期也在十年以上;而且非法拘禁罪,一般情节的刑期在三年以下。

就本案而言,我认为,法院之所以以绑架罪定罪量刑,是因为彭春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对象并不是偷盗“肥仔”女朋友手机和现金的人,而是替他退房的侄子。如果彭春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对象是偷盗“肥仔”女朋友手机和现金的人,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需要说明的是,凡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无论是事前或事中知道参与犯罪活动的内容,都会构成共同犯罪,以其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情节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人在社会中生活中以及人与人交往中,“义”字当头并不错,有时还是一种美德,但要分清楚,是合法的“义”,还是违法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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