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罗律师说法 >> 文章正文
告错人,有理也输官司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审判庭的大门半扇未关,一股寒风溜了进来,坐在原告席上的先生不禁打了一个寒噤。同时他内心也有些寒意,刚才被告的代理律师发表了答辩意见,他突然感觉今天这个官司心里也没底了,不知怎么回事,他心里有一种不祥的预感。

  “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举证。”法官向齐先生示意。

“我向被告送了十批货,有送货单为证,对方也签收了,共价值十一万元,被告没有支付货款,还想赖帐。”想起几个月来向被告讨债的情形,先生气不打一处来。

“原告并没有送货给我,法官请看。送货单上收货人一栏只有一个一般人都认不准的字,就这样一个字怎么能证明是我签收的呢?原告完全是告错了人。”被告姓李,是一家纸品公司的部门经理,此时坐在被告席上,扬着手里的送货单据,理直气壮地予以反驳。

“实际就是被告收了我的货,送货单上也是被告签的名,理所当然应当由被告支付我的货款,我怎么会告错呢?”先生听了被告方有些无赖的辩解后,一脸茫然。

法官细致审查了送货单,确实,收货人处均是一个潦潦草草、龙飞凤舞、似像非像的“李”字。于是询问先生还有无其它证据证明,但先生手里只有十张这样的送货单,别无证据。鉴于这种情况,法官建议先生撤诉。

先生是经营纸品的个体工商户,为人诚实,经商也非常讲信用,赢得了不少客户的口碑。两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得知李某是广州某私营公司驻本市的业务部经理,产品需要大量的纸品包装。两人杯来盏往,谈得很投机,大有相见恨晚之感,加上双方有合作的机会,于是,先生和该公司的生意往来也就顺理成章了。

先生向该公司送货后,大多是由李某在送货单上签个字确认。由于合作非常愉快,信誉又好,先生也没有在意。近两年来,先生一般都能在一个月内从李某处拿到货款。但好景不长,后几个月,先生将货物送到公司后,公司却开始拖欠货款了。先生每次找李某催要货款,李某总是对他好言相慰,称公司资金周转一时困难,要先生理解公司的难处,把眼光放长远些。先生碍于朋友情面和业务关系,一边继续送货,一边催要货款。当货款累积到十万元后,先生眼看每次催要货款都是满怀希望而去,怀着失望而回,便中断供货了。他和李某个人之间的朋友关系也越来越僵了。

先生很无奈,只得通过法律途径来要回自己的货款了。他也不大懂法律,心里只想着法律是公正的,是李某收了自己的货物,李某向自己支付货款是天经地义的。他觉得自己有理,这场官司是必赢无疑,用不着花钱请律师。

于是他起草了洋洋洒洒上千字的起诉状,以李某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货款并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先生虽然相信法官,撤回了起诉,但还是百思不得其解,怎么打官司这么复杂,明明自己是向李某送的货,李某耍赖不承认,法官就没有办法了吗?

先生带着几分沮丧的心情,走进了律师事务所。接待律师经过认真审查后,向他解释,法官的建议是正确的,应当撤诉,否则必输无疑,先生可以搜集、寻找到新的证据后,选准被告另行起诉,并建议他回去把两年来所有与该公司业务往来的单据都找出来。过了两天,先生拎了一袋资料来,律师帮助他细细查找,终于找到一张一年前盖有公司业务部印章的送货单,上面也有李某同样笔迹的签字。

事隔一个多月,广州市某区法院开庭了,先生和他的代理律师安坐在原告席上,被告席上坐的不再是李某,而是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不难想象,这场官司打得格外轻松,法庭完全支持了他的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先生逢熟人就讲,打官司最好还是聘请律师,不然有理也打不赢。

当然先生还有收获,就是清楚了以后怎样避开风险做生意。

 

罗学源律师点评:

打官司的前提是找准诉讼的对象,即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其次,要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所谓证据,就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依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或证据缺乏足够的证明力的,法院都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由于齐先生向公司送货时,没有考虑到要公司盖章,因此大部分送货单均由公司一个部门经理潦潦草草签了一个姓。这种证据在民事审判实践当中,如果对方予以否认,那么是没有证据效力的。法官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某个法律事实,而不可能判断真实的事实。先生以李某为被告,而李某又否认收到过先生的货物。单独凭这样潦潦草草一个字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都可能不够条件。因此,法官以不能确定被告是否收取了原告的货物为由,建议先生撤回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对当事人负责。

不过,先生的债权并非就不能得到保护。先生在受挫后想到了找律师,这是明智之举。律师经过认真审查分析并协助查找后,发现了一张公司盖过章的送货单,有与其他送货单一模一样的签名,这份证据就可以佐证现有的证据,证明了李某收取了货物,并且是代表公司收取货物的一种职务行为。因此,先生将被告变更为公司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再行起诉,要其承担债务,这样就符合法律的规定了,受理法院也因此支持了先生的诉讼请求。

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只有确立了正确的诉讼主体,掌握了有效的证据,才能使诉讼顺利进行,当事人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但由于社会现象是错综复杂的,加之许多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有时难以把握准确诉讼主体,不懂得如何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在诉讼之前请律师先行进行审查,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律师代理,避免由于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费时费力又费钱,输了官司还一头雾水,不知所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广州市各类投诉、服务热..
·增城区公安局及各派出所..
·东莞市各级人民法院联系..
·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
·东莞市劳动局及各分局电..
·广州市公安局及各分局地..
·珠三角看守所地址及乘车..
·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增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及急..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