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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的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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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秋季的凉意在傍晚时分悄悄地驱走了白日的暑气。华灯初上,街上的人渐渐多了起来。

工作了一天,在公司吃过晚饭,阿刚回到租住的出租屋,就带着新婚不久的妻子上街,挽着手悠闲地逛。

虽说已经有些秋凉,但逛了一阵子,还是有些出汗。阿刚顺便拐进路边的一家商店,要了一瓶自己喜欢的某牌子冰镇啤酒,付过钱后,刚准备出门。这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只听“嘭”地一声响,这瓶啤酒竟然爆炸了。

哎哟,我的眼睛……”阿刚双手捂着左眼跪倒在地上。妻子一见这情形,吓坏了,大声尖叫起来。周围的顾客听到响声后纷纷聚拢过来,只见阿刚的左眼处渗出血水来,啤酒瓶玻璃碎裂了一地,啤酒还带着泡沫流淌。大家明白了是啤酒瓶发生了爆炸,将阿刚的眼睛炸伤了。很快,店主得知消息后也赶紧过来了,叫上两个店员和一辆出租车,将阿刚送进医院。

阿刚被送进医院后,医院马上组织外科医生会诊,并迅速进行了手术。阿刚在医院里共住了两个多月,虽经医生多方努力,但阿刚的眼睛还是不保,医生建议将眼球摘除。无奈,阿刚只得听从医生的建议,将左眼球摘除。

阿刚自从眼球被摘除以后,心情变得极度烦躁,脾气也不如以往,经常莫名其妙地对着妻子大发雷霆。妻子知道这场事故对他的打击是空前的。好端端的一个健壮的人,一下子却成了个残废,谁都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因此,妻子默默忍受着,除了好言相劝外,也只能陪着他叹息、流泪。

住院时,商店的店主来医院看过阿刚两次,对阿刚极力抚慰,要阿刚好好治病,并支付了阿刚的全部医疗费用。但阿刚只要一提到其他方面的赔偿问题,店主要么吱吱唔唔,要么环顾左右而言他,就是不正面谈。阿刚心里清楚,商店是不想对他的事负责到底。

阿刚出院了,医生嘱咐他要休息三个月,然后安装假眼。阿刚一边继续治疗,一边开始正面和商店接触,寻求赔偿。但店主避而不见,由一个商店的经理接待。阿刚认为,他在商店购物,是消费者,被商店采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啤酒瓶爆炸所伤,商店应当对此负责。商店却称,阿刚是因为啤酒生产厂家的啤酒瓶有质量问题而受的伤。商店只对服务负责,而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阿刚应该去找啤酒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损失。

后又几经协商,当地“消委会”也参与了,但无法达成协议,商店坚持认为自己已经付了治疗费用,赔偿责任应由啤酒生产厂家负责。因为生产厂家远在北方地区,阿刚深知,去找生产厂家谈判或起诉,即使能获赔,自己付出的成本都非常之大。

阿刚见和超市协商无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他聘请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阿刚因一侧眼球缺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六级伤残。阿刚请求法院判令商店向他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十多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伤害,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产品生产者或产品经营者两者选择其中之一要求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由商店向阿刚赔偿残疾赔偿金、假眼球安装、误工等费用共十五万余元。商店在赔偿后,有权向啤酒生产厂家追偿。

阿刚的左眼安装上了假眼球,虽然没有了光感,但法院的判决,让他感觉到法律送给他的一片光明。

 

 罗学源律师点评:

    产品质量问题始终是令消费者特别关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说明,保障产品符合安全,不存在安全隐患,这是产品生产者的一项首当其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经营者的商店里消费时,与经营者形成了一种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经营者也有创造一切条件保障消费者获得安全保障的义务,包括产品质量安全的义务。因此,保障产品符合质量,不存在安全隐患,也是经营者的一项首要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场所或者购买经营者的商品,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时,消费者对于向何者索取人身损害赔偿具有选择权,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依法可以向生产者追索。但销售者卖的商品找不到生产者,只有自认倒霉。

   每年的“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颁布了不少,但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受伤害的事件仍然屡有发生。产品生产者在生产产品的时候,如果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产品质量问题;而商品经销者在购进商品时不问来路,不注重商品质量保证,那么最终自己也将成为产品质量问题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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