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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让劳动者的心滴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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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我和父亲为这事已经奔波近两年了,厂里与劳动部门互相推诿,我也不知到底该找谁才能解决我的问题,我们的盘缠已经快用尽了。律师,我们想来想去,只有你们能帮我了……”小刚在律师面前挥动着他那只完好的手臂越说越大声,脸涨得通红,他毫不掩饰满脸的悲愤与无奈。顺眼看去,只见他那只右臂却无力地下垂着,就像一截枯槁的树枝。

小刚今年才二十一岁,在广州一家机械维修厂上班,是个开机器的师傅。因他技术好,在厂里是个技术骨干,工资又高,加之人缘也好,长相也英俊,是很多女孩子爱慕的对象,呈现在他的面前是一片无限光明的前途。但这一切都在一刹那间毁灭了。

那天晚上,小刚因加班时间较久,工作疲劳,一阵睡意袭来,操纵机器的右手一不小心猛然被卷入机器,工友们见状大声惊呼,工厂采取紧急措施停了机器。剧痛袭来,小刚一下子晕过去了,厂里把他紧急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抢救。医院对小刚诊断为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右侧血气胸;脑水肿;右肱骨骨折、右肱动脉损伤。当地医院治疗十多天后,因医疗设备和技术的限制,无法对小刚进行进一步的治疗,便建议小刚转上级医院。

厂里为小刚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后,看小刚的情况如此严重,态度便急转了一百八十度,拒绝支付小刚的继续治疗费。小刚家人跟厂里交涉,厂里开始的态度还算好,但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小刚家人去得多了,厂里的态度变得强硬起来,称小刚违反操作规程,使厂里的机器遭受了损坏,不追究小刚的责任已经算好了,休想再要厂里负担医疗费用。无奈,家人只得一边把小刚转上级医院,一边自行筹措医疗费用。

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小刚出院了。此时的小刚与原来那个朝气蓬勃的小刚是判若两人。他的右手完全残废了,医生告诉他,这只手是无法保留了,只能截肢。听到这个消息,他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他不能面对这无情的现实,甚至想过要结束生命。一夜之间,他仿佛从一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变成了七十多岁的风烛残年的老人。

为了治疗,家中已是债台高筑。得知他的情况后,女友也离他而去,昔日的辉煌已成昨日黄花。但生活终究还得面对,父母也只他一个独生子,他不能就此成为废人。他开始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奔走。

厂里没有为他买工伤保险,他去厂里找领导,领导告诉他,这事是他自己造成的,厂里不会给他任何补偿,他爱哪告上哪告去。于是他又到当地劳动管理所去,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管理所却叫他去与厂里私了,就这样两方把这皮球踢来踢去。

一晃一年时间过去了,小刚拖着病体和父亲辗转于劳动部门与厂里之间,饱尝了人间冷暖。后经人指点,他们来到律师事务所,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了律师身上。

律师接受小刚的委托后,开始为小刚奔波。经过律师的努力,劳动部门对小刚所受的伤进行了工伤认定,确认小刚所受的伤为工伤。随后,小刚又接受了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伤残三级。这些前置程序完成以后,律师又经过一系列缜密的工作,代理小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了裁决,支持了小刚近二十万的仲裁请求。

小刚沉浸在仲裁的喜悦中,然而让他意料不到的是,他并不能马上就得到这些工伤赔偿。厂里不服劳动部门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经过几个月的等待,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支持小刚的请求。厂里不服,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来又是几个月,二审法院也支持小刚的请求。

从提出劳动仲裁起,时间又过了一年多。虽然小刚全权委托了律师,但身体残废带来的创伤与维权艰难带来的创伤,使小刚感到身心疲惫;后续治疗的费用与心灵的打击对小刚来说犹如泰山压顶。律师极力安慰小刚,要他放下心理包袱,勇敢面对生活,千万不要失去生活的勇气。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进入了执行程序。又是漫长的半年过去了,在法官的耐心与坚忍不拔的执行工作下,小刚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款。

阴霾散去了,灿烂的阳光终于拨开层层迷雾照耀大地。小刚那颗饱受创伤的心灵得到了一丝丝春风拂面般的抚慰,他又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他告诉律师,他要忘记过去,在人生的海洋中扬起生活的风帆,乘风破浪。

罗学源律师点评:劳动者保护,这是一个全社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相对于企业而言,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原则性太强,面对许多新情况的出现,很多规定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发展,不能很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亟待修改。

如本案中,小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路走得是异常艰难。因为小刚受的是工伤,因此他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自己受伤的性质;第二步是劳动仲裁及诉讼,以确定自己应得的赔偿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小刚是在加班的过程中右手臂被卷入机器中受伤,这是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的。工伤认定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提起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只有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法律制度的制定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但实际上这样反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了,而有助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因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往往在仲裁后,即使明知自己无理,也会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再上诉,而每次诉讼只需要50元成本。这样全套程序走完,时间最快也得拖上一年,用人单位每次花上50元,就可以把劳动者拖得筋疲力尽。

国家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但大量的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可获得赔偿的费用有: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

国家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保护劳动者的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但还不够完善。劳动是光荣的,劳动创造一切,只有大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才有进步。希望国家与全社会都一齐来关心劳动者,不要让劳动者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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