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标准,早期被人们概括为“三书一证”,此“一证”即综合验收合格证。2004年7月1日起,依据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取消了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标准就被概括为“三书一表”。“一表”即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与业主能否拿到房产证密切相关。2005年8月使用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将交楼条件由“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改为“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是,有一些开发商认为,“验收合格”只需自己组织施工单位等进行的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即可。实际上,相关法律还规定有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等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验收。开发商须办完各项验收才能备案。如有违反,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如已备案,则可认为已经通过各项验收。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验收合格是法定条件,商品房还需符合约定条件才能交付使用,约定条件主要是指房屋装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