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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太多,走路悠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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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太阳有些疲倦地坠入西天,黄昏中的国道依旧车水马龙。来本地打工暂住在某镇的老王,饭后沿着公路去镇边一片树林散步。在一个与县级公路交叉的路口,一辆急速转弯的大货车将悠闲地踱着方步已经穿过公路中间的老王撞出路外。

案发时间是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大货车司机紧急刹车,跳下车将老王抱到路上,然后拨打120。很快,老王被送进当地一家医院进行抢救。老王被诊断为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经过当地医院治疗十多天后,因设备限制,老王又被转入广州一家大医院继续进行治疗。

十多天后,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大货车司机因为驾驶车辆转弯时速度过快,遇事又处理不当;而老王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作用相同,因此双方应负同等责任。

老王虽然性命无忧,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后,落下了残疾。经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老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肇事车车主系广州一家公司,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仅向医院交了三万元的医疗费后就再也没有露面了。老王家人多次打电话与司机协商赔偿事宜,肇事司机均以种种借口推诿。交警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肇事司机均不予以配合,这一拖又是几个月,交警召集了双方两次来进行调解,仍是调解不成。交警大队于是下发了调解终结书,告知老王可以到法院去起诉。

时间一晃到了二00四年六月,此时《道路交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生效了。老王向律师咨询,得知新的法律颁布后,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有很多新的规定,索赔的方法与项目都和以前的法律有所不同。老王还是寄希望于能和肇事司机及车主协商解决,因为他清楚打官司并非上策,时间长,耗时耗力。但车主与肇事司机把赔偿的问题全部推到保险公司,称已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一切赔偿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老王家人又去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称与老王并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而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其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条规定的约束。

老王的家人经过近两个月的奔波,已经心力交瘁。几方推来推去,谁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而且一年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无奈,老王只好走打官司这条路了。事不宜迟,老王随即委托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与车主及保险公司三方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对方承担60%的责任,自己承担4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5万元。

法院如期开庭,四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老王的委托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老王受到伤害的事实及所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侵权关系,不应列为被告。肇事司机与车主方则称已为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现在车辆出了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方还在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赔偿项目与赔偿数额;是否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展开激烈辩论。案件从质证到辩论持续了整整一个上午。辩论结束后法官主持各方调解,因为各方意见不统一,调解不成。

老王焦急地等待了一个多月,判决下来了。本事故责任由老王承担40%,被告方承担60%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老王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万元,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肇事司机与车主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王虽然长舒了一口气,但还是心有余悸地对家人讲:,现在路上车太多,以后走路都得小心点儿!

罗学源律师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很常见的人身损害事故。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发案率高居不下。国家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以人为本,加强了对行人的保护。行人对于机动车来讲显然处于弱势一方,本案中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何双方是同等责任,而法院却划分为四六开责任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老王是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该《意见》,机动车一方最低也应当承担60%的责任。像本案中的老王,他因为在本《意见》实施后提起的诉讼,适用本《意见》。他虽然负同等责任,但他最多只需承担40%的责任,而大货车司机因为是机动车一方,负的责任不低于60%。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行人与非机动车一方的人文关怀。

关于《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还是强制险的问题,虽然确有争议,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般都将第三者责任险视为强制险。

00四年六月之前的赔偿项目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确定的,其项目范围比较窄,且赔偿额也较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用和整容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如若伤残了或者死亡了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道路在增长,机动车在增多,老王说的好,走路也得悠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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