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晓庆:去年我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约定1年,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个月以后,我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随即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3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公司表示我辞职调休单就自动作废,没有经济补偿这一说法,请问我该怎么办?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调休单应当是公司给予员工休息时间的单据。这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员工所享有的权利。如果员工没有享受休息时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如果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自然这种权利随着合同的解除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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