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对荔城街道办作出的一起外嫁女村民待遇行政处理决定予以撤销,责令荔城街道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徐某系荔城街某合作社成员,2012年结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至夫家。2013年,合作社因挂绿湖工程被征收,根据分配方案,申请人可以分得补偿款十万多元。合作社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外嫁女不分配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
徐某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代理人,向荔城街道办申请行政处理。街道办经过近八个月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出嫁前是被申请人成员,出嫁后虽然户口一直保留在该社,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在该社居住、生产、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规定的相关成员义务,因此申请人已经不具有被申请人的成员资格。遂作出决定,对申请人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罗律师代理徐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荔城街道办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街道办在两个月内对申请人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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