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晓宇:去年我参加了招聘会,与某个铁路装备公司签订了就业意向书及三方就业协议,从事机械设计,并约定12月份正式入职。但随后在公司安排的体检中发现我是色盲,于是该公司向出具了解约函。可我认为色盲并不影响工作,公司不能随意和我解约。请问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劳动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刘晓宇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刘晓宇虽然有色盲,但并不影响工作,公司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
本网站为罗学源律师所有,大多数文章为本律师原创,少数转载。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东汇城国际公寓21楼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25481543、13316017085 电话:020-82656632 传真:020-82650030
QQ:591459174 微信号:13316017085 Email:lxy760910@126.com 邮编:5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