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在珠海斗门贩卖毒品,珠海斗门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刘某应判无期以上徒刑,遂改变管辖,将案件移送珠海中院审判。经律师力辩,几个有力的观点被法院采纳,珠海中院最终判处刘某十五年有期徒刑。
2015年9月,刘某与吸毒人员林某通过多次电话联系商定以15000元向林某贩卖100袋毒品。刘某与单某携带大量毒品驾车前往珠海斗门,在一咖啡店交易,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查获大量毒品,经鉴定含氯胺胴及MDMA的毒品共757克。
斗门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将案件改变管辖移送珠海中院审理。学过法律的都清楚,这种移送意味着刘某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
刘某家属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辩护。罗学源律师经过阅卷及会见后,向检察机关提出对刘某贩卖的毒品数量不能以公安机关缴获的全部数量来计算,其实际向林某两人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当为100袋,而不是757克;刘某贩卖的毒品属于混合型毒品,公安机关未作进一步成分鉴定,无法区分两种毒品的具体数量;公安机关利用线人实施特情引诱刘某犯罪,依法应当对刘某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补侦查,要求公安机关作进一步的毒品成分鉴定。
斗门区法院审判时,罗学源律师进一步提出对于现场查获的100袋毒品,应当按照比例较大的氯胺酮来确定毒品种类,再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量刑;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正常纯度,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公安机关称量和取样鉴定过程有重大瑕疵。对特情引诱方面,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是不承认的,罗律师从线人林某的口供明显在说谎;公安机关对林某与黄某的所作口供大段大段完全相同,是先打印再签名,并非两人分别作完口袋再打印;现场查获的涉案15000元未移案移送,有公安机关出资引诱的嫌疑;四人毒品交易时,公安机关瞬间便冲进来不符合常理;林某两人已经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公安却未对林某两人进行任何处理等五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案件移送珠海中院后,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承认了公安机关是利用线人特情引诱。珠海中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罗律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正常纯度、属于特情引诱、公安机关称量和鉴定有一定瑕疵但不影响定罪、如实交代四个辩护意见,判决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家属一直担心可能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这下终于吁了一口气,对罗律师是千恩万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