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与钟某股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撤销增城区一审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李某在惠州投资1000万元开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住宅地产,后钟某要求加入,投资150万元为股本,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后来由于房地产不景气,李某资金不足,无法再继续对原有楼盘进行开发,经人介绍在北京融资五亿,却被骗两百万元。钟某遂以李某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其投资款150万元。
李某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代理人进行应诉。一审法院以李某未依约履行合同为由判令李某败诉。李某继续委托罗学源律师上诉,罗学源律师提出:1、《股东会决议》可以有效约束双方。2、《股东会决议》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现股权登记的条件与期限尚未成就。3、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非全部属于李某一个人的义务,而且办理股权变更并非股权合同成立的前置程序,工商登记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审经过庭审后,完全采纳了罗学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增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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