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二十年前的陈旧巨额借款案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50多万元借款给原告。
增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995年征用了增城某经济合作社的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面积约300多亩,房产公司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尚有277万元补偿款未支付,双方于2006年签订一份《延期借款协议书》,双方确认本息合计为15559269元,约定原告同意继续延借给被告,逾期以物业抵押。
时间一晃二十年过去了,合作社都不知换了多少主任。2015年,合作社新任主任廖某代表村民及合作社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请求其还款。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诸多证据,证明已经全部偿还了277万元本金,且本案款项不属于借款,并提出诉讼时效己过,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由于事隔久远,现合作社主任也不知道原来被告还过钱。罗学源律师认为虽然本案的款项系征地补偿款,但双方后来同意将该笔款项借给被告使用,所以补偿款已经转化成了借款。针对被告的答辩和证据,认可合作社收取了其中104万元,但对另外的款项认为收取的是被告支付的利息,另有部分款项被告无法证据支付给了原告。同时提出诉讼时效尚未超过法定期限。
法院经过审理,对借款期间拖欠的利息进行了详细的核算,采纳了罗学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尚拖欠合作社借款155万多元。遂判决被告十五日内偿还欠款本金155万元,并按2%的年利率从2007年2月计至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