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等人成立公司无牌经营有关假冒碳粉墨盒的销售。8月,刘某出资设立无牌假冒墨盒加工厂,同时聘请焦某等人加工生产假冒佳能、东芝等牌子的碳粉墨盒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物品经价格鉴定总价值为74万元。
检察院以焦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人民法院起诉。焦某家人聘请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辩护人,罗律师提出本案鉴定价值过高,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涉案物品的价值,焦某系从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增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缴获的多张送货单,本案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方法拟定为:能证明实际交易价格的型号,按实际交易价格计算;不能查明实际价格的型号,按市场中间价的三分之一计算。经计算,本案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墨盒价值共计约14万元。辩护人提出应当按实际交易价格计算经营数额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焦某受雇参与制造、销售假冒墨盒,属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焦某等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属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决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