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成功办理了好几起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刑事案件,要么被告人本身是无辜被抓的,要么是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的,要么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性质有争议的。批准逮捕的是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起诉的是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赔偿的是检察机关。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能从看守所的大门走出,呼吸外界的新鲜空气,挣脱束缚自由的桎梏,重新找回自由的本身,对被告人来说不啻于是从炼狱走出,重新回到天堂的感觉。裴多菲说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出来后,当事人的想法各有不同。有的义愤填膺,捶足顿胸;有的垂头丧气,无可奈何;有的漠然处之,不知所措。是否申请国家赔偿也是想法各异。有的当事人一出来便申请国家赔偿;有的当事人父母坚决不让他申请国家赔偿,称害怕重新被抓进去;有的当事人,征求了律师及家里人的意见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的被告人,均从检察院获得了法律规定的赔偿,但精神损失基本被驳回。
今年实施《国家赔偿法》已二十周年。在这二十年中,国家赔偿法为诸多蒙受不白之冤的被告人挽回了部分物质损失,但带来的精神痛苦可能无法弥补。内蒙古呼格案中,高级法院赔偿了100万元的精神损失,堪称是惊天之举。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相信中国在法治的道路上将迎来春天。国家赔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公检法工作人员依法执法,限制其滥用权力,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弥补了被告人部分损失。希望公平公正天天有,冤案错案不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