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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合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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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法庭: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诉芦某装修合同纠纷的委托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 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的问题

《合同书》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己实际验收。从原告方提交的材料可以看出,原告于11月4日即进场施工,11月12日即完成水电安装,12月底即全部完工。庭审中,被告也未对验收的问题提出异议,只是强调增加建设项目以及质量问题。而且,根据上述约定,被告已经入住,对项目已经在实际使用,视为甲方已经实际验收,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就达不到入住的条件,被告也就无法正常生活。

  • 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

被告仅是提供一些图片以证明工程质量有问题,但实际上仅是墙上有部分掉皮的现象存在,原告曾经答应修复,但被告拒绝修复,以找理由和借口来赖掉剩余的工程款。墙上掉皮全部修理成本也不超过两百元钱。而被告认为的其他质量问题,是没有依据的,其仅凭无法证明来源的图片是不足以证明质量有问题。如被告认为质量不合格,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以,工程质量是合格的。

  • 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使原告尚未取得装修企业资质,依据上述规定,在第一点论述里已经论证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承包人仍然是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

三、关于被告是否知道工程增加的问题

被告是完全知道并且同意增加工程量,原告完全是应被告的要求下增加工程量的。

1、装修工程由于复杂多变,业主自己也无法一下就确定工程量与工程项目,所以双方在合同书附件中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预算表中“附说明”当中第六条也约定:本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现我方提交一份由被告签名的购买材料清单(与被告在庭审时出具的由朱久赛签名的该份材料是一致的)。该清单可以证明,其中的电话线5.95米(预算中没有)、电视线22.5米(预算中是10米)、电脑线17米(预算中没有)、空调排水4.47米(预算中是3米),这些都是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如果不是被告要求增加工程项目,被告如何会签名确认购买这些材料并叫原告施工?

3、在预算表中,由于业主是有意向做一些项目,但无法马上确定是否做,所以预算表中都预留了,列了项目,并报了单价。增加的项目在结算表中已经列出:一、客餐厅及过道石膏板天花造型(预算表中第一大项第2小项);二、窗帘盒(预算表中第一大项第3小项);三、石膏线(主人房第五大项第3小项);四、石膏线(小孩房第六大项第3小项);五、波打线(第八大项第3小项);六、电脑布线、电话布线、电脑插、电视电视插(均在第九大项预算中)。增加的费用共5943元(人工已经打七折)。

4、被告提交了《广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增加和减少的工程项目和金额表》,被告在该表中详细列举了一些增加的项目和金额,这些项目和金额都与原告提交的是一致的。这就说明了这样两个问题:一是被告确认原告为其增加了项目,金额与单价也没意见,有意见的只是被告认为不应当付这部分钱;二是增加的项目是需要用到材料的,如果没有材料想做增加的项目都做不了。而这些材料是由被告来购买,比如大理石、窗帘盒、电话电脑线,如果被告没采纳这些材料,原告拿什么来做增加的工程。现在正因为被告购买了这些材料,原告才做了。所以,被告提交的这份表恰恰说明了其完全是同意原告为其增加工程项目,金额也与预算表中预先列出来的一致。

5、本案是一个家庭装修工程项目,被告每天均会在现场监督施工,一个多月的施工时间,被告难道会看不出来有增加的项目,如果真不同意施工,为什么不及时制止?这明显与常理不符。

四、关于工程款结算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6]37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有预算表,双方约定的是实行固定价,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评估。被告签名确认的预算表中约定实行的固定价是38850元,人工按70%打折后是34091.8元,之后由于很多项目均有增加与减少(在原告另行提交的《广州某装饰工程结算表》中有详细的反映,被告提交的《金额表》中只对增加了费用的项目便列明,减少了费用的便不予列明。项目增减合计是增加了费用1054.8元,被告后来要求增加项目的工程价为5943.5元,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金额为:34091.8+1054.8+5943.5=41090元(在我方提交的结算表中已经将上述数据划了圈)。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己在上面几点论述以及结算表,双方签收的材料中完全有所反映。所以,只需要结合预算表、结算表、被告提交的《增加和减少的工程项目和金额表》就完全可以计算得出工程价来的。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采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罗学源

            

                             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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