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及谢某之前系夫妻,2014年离婚。聂某起诉郭某及谢某,诉称郭某向其借款87万元,一直未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借款时谢某与郭某系夫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谢某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代理人。罗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债权人的债权存在非常大的不真实性,不符合正常的借贷。从借据上根本找不到债权人的名字,金额较大却没有约定利息。两被告未离婚前只是经营一个小药店,无可能向原告借款80多万元进行周转。聂某提供的转账凭条在时间及金额上均对不。谢泽文收款的一笔转账记录是郭某拿了谢某的卡转的,谢某根本不知道。谢某在2013年分别向郭某转账256000元及15万元,是应郭某的要求转账给民的,郭某将款项转给了聂某。本案不论该债务是否合法,谢某均不应当承担责任。郭某写的借据均是谢某不清楚的,聂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是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请求法院驳回聂某的诉请。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由于聂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或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本院认定涉案债务仅16万余元由于系谢某账户接收的款项可以认定为属于共同债务外,其他债务应属于郭某的个人债务,而不属于郭某、谢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据此判决谢某仅需在16万余元范围内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