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一案,经本律师与对方律师多次协商,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塑料制品公司支付24万元结案。
谢某系塑料公司员工。2013年4月在公司车间生产作业时,不慎被卷轴压伤。经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头皮、颈后部、右耳、左耳、双眉部大面积撕脱伤,左上臂、颈部皮肤擦伤,右耳缺损、左耳部分缺损,右眉缺损、左眉部分缺损,右上脸部分缺损。经增城市人民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4级伤残。
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又经增城市人民法院诉讼,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塑料公司一次性再赔偿谢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共24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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